前地政高官Roger Nissim:政府不愿用收地条例 谁投票给林郑?
为期五个月的土地大辩论于4月26日正式展开,十八个土地供应选项之中,以公私营合作发展新界私人农地的选项,备受各界广议。地政总署前助理署长Roger Nissim(李森)接受《香港01》专访时形容,推行公私营合作变相让发展商去主宰发展速度;相对而言,《收回土地条例》(下称“条例”)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条件下,给予政府绝对的权力兴建公屋或私楼。面对香港房屋短缺的严峻局面,他寄语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应勇于作出抉择。
Roger Nissim为英国测量师,1973年来港,及后加入地政总署;1993年晋升至地政总署助理署长,他及后离职加入私人发展商工作;2007年后,他担任香港大学房地产及建设系客座教授。Roger Nissim与20多名房地产专家近期成立“民间土地资源专家组”,监察政府“土地供应专责小组”并发表意见。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甫上任便成立土地供应专责小组,矢言要凝聚社会共识,寻找未来香港未来数年的土地供应。小组经历近八个月的讨论后,提出十八个土地选项,而公私营合作去发展新界私人农地,就成为大众的焦点之一。
于七十年代加入地政总署的前助理署长Roger Nissim接受《香港01》专访时,深入分析公私营合作与《收回土地条例》两者之间的分别,并引述多年来的工作经验,认为引用《条例》远比公私合营更为合适。
曾于1980至1985年间任职沙田地政处测量师的Roger,当时负责向原居民收地等工作。他形容收回新界土地发展新市镇,是由港英政府开始一直行之有效的方法,“我们未曾遇过收地的投诉,唯一的投诉是村民抱怨为何不收他们的地,反映他们乐见政府来收地,因为可收到一大笔可观的补偿,直至今天,政府赔偿依然十分优厚。”
他举例指现时全港有约一半人口居住九个新市镇内,证明当年政府的开发方向正确。更重要的是,《条例》赋权政府进行收地,经过规划程序后,可将地皮出售予发展商或兴建公屋,“《条例》给予一切你需要的权力,白纸黑字写得很清楚,只要符合公众利益,政府百分百肯定嬴,还有什么好害怕?”
Roger 引用《条例》解释,说明行政长官可决定收回任何土地作公共用途,以及选择以公开拍或私人合约的方式批租及批出,即使条例没有明确定义“公共用途”,但只要是合理的原因,诉讼的风险并不高,“在今天的环境下,我们欠缺甚么?谁会批评府收地去建公屋?如果有人想司法覆核,那就法庭见吧。”
应由政府主导发展速度
Roger分析,推行公私营合作的最大问题,是依靠私人发展商去提交发展建议,因应他们的时间表去建屋,并举例指2015年共有6宗新界换地申请、2016年跌至2宗,涉地仅0.5公顷;及至2017年回升至13宗,可见供应量并非处于一个稳定水平,“万一(发展商)说没有兴趣去发展呢?”
他续指发展商并非慈善机构,只关心项目能否赚取盈利,若然政府希望建立土地储备,更不能依靠私人发展商去供地,“令我认为政府不觉得有房屋问题,如果有,为甚么(政府)选择一个较慢的选项,而非收回土地去重新发展?”Roger批评过去的十年间,港府觅地建屋的工作几乎停顿,政府要追回发展的速度,就不能够将主导权推向发展商。
至于外界认为公私营合作带来“官商勾结”的疑虑,Roger认为政府若希望远离此指控,就更应该引用《收回土地条例》,“现在所有事看来也像与私人发展商利益输送,不要将自己放在这样的位置,由一张干净的白纸上开始,收回土地并以官地发展。”
林郑欲推公营合营:她不想得罪发展商
行政长官林郑月娥过去多番强调,引用《收回土地条例》去发展农地,很大机会遭司法覆核,Roger认为只是借口,“谁投票给林郑?这是她要面对的问题,因为她的地位没有认受性,只是由777人选出来。如果得罪了普罗大众,这不重要,因为不是他们投票选她出来,但如果得罪了李嘉诚、郭炳江,他们可能就有话要说,而他们亦足以影响选票。”
建议政府应停止卖地两年
于1993年离开政府的Roger表示,政府每年都推售土地,发展商兴建的单位以低密度豪宅为主,根本无助于解决基层居民的住屋需要,“只会令政府更加有钱。”
他认为政府应集中兴建更多公屋及居屋,甚至应停止卖地两年,将土地预留予房委会兴建公营房屋,“(政府)应该照顾社会上的最底层,去帮助那些住在㓥房、未能置业的一群人,至于私人发展商,他们有自己的地,可以去换地,根本不需要政府的帮助!”
上文节录自第117期《香港01》周报(2018年6月25日)《《收回土地条例》 赋予政府主导权 前地政高官:林郑应勇于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