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风波】港府十年来接66项移交逃犯要求 拒绝5项共移交23人
撰文: 郑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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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于5月发表人权报告披露,港府曾拒绝引渡一名逃犯。保安局书面答复立法会议员梁继昌的质询指,过去十年,本港按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共提出24项移交逃犯要求,当中4项被拒绝,只成功接收了11人。另外,共接获66项移交逃犯要求,港府其中拒绝了5项要求,共对外移交了23人;其余要求未能执行,原因包括仍处理中、未寻获逃犯、逃犯在第三地被逮捕、或其他原因而被要求方撤回。就美国国务院报告所指,保安局表示,个别个案不宜公开讨论,当中涉及的资料亦不宜披露。任何人的出入境事宜,港府一直依照香港法律处理。
条例列明要向中央发通报
香港至今与20个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移交逃犯协定,及与32个司法管辖区签订了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协助协定,两项协定国家名单中都有美国。保安局表示,所有移交逃犯要求均严格按照《逃犯条例》及本港与各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不过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而言,《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清楚订明可拒绝移交要求的情况。按《逃犯条例》第24条,港府须就香港接获和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向中央人民政府发出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