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风波】特首办:无向内地移交逃犯 依本港法律处理
撰文: 蒋钧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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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日前发表的人权报告披露,去年10月曾经向香港政府提出引渡一名逃犯,但被特首林郑月娥拒绝,并将该名疑犯移交内地看管。
特首办今发声明指,人权报告指特首“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拒绝移交逃犯要求,而非按照《逃犯条例》及《协定》,认为是“不确的表述”,港府对此表示深切遗憾。
声明又强调,港府与内地现时没有移交逃犯安排,亦从没有向内地移交逃犯,政府是依照香港法律处理任何个人的出入境事宜。
美国国务院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披露美国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10月应中央政府要求拒绝有关引渡,更将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特首办今发明指,该份报告提及,特首林郑月娥“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在2017年10月拒绝一个由美国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该表述意指特首在该个案的决定,并非按照符合《逃犯条例》及《协定》的方式作出,认为这是“不确的表述”,并对此表示遗憾。
声明中强调,港府与内地现时没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从没有向内地移交逃犯,港府是依照香港法律处理任何个人的出入境事宜。
声明又提及,港府处理移交逃犯的程序,是按照《逃犯条例》以及与相关司法管辖区签署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强调政府收到每一个由其他司法管辖区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后,特首必须先发出授权进行书,以使该要求获进一步处理。
而根据《逃犯条例》,是否发出授权进行书完全由特首决定,而特首作出决定时会征询律政司的意见。为符合《逃犯条例》的规定和履行适用的双边协定,特首只会在全面考虑每个个案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后,才会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