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渡风波】律政司5年来移交10逃犯 未交代拒移送美国理由

撰文: 潘希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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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务院近日向国会提交报告,披露美国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10月应中央政府要求拒绝有关引渡,更将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律政司回复传媒查询透露,过去5年,特区依照特区法律及有关移交逃犯协定,向外国移交了10名逃犯;律政司又表示港美相关协定中,有订明部分情况不会移交,但未正面回应为何今次拒绝移送将疑犯移送美国。

美国国务院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披露美国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10月应中央政府要求拒绝有关引渡,更将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资料图片/林若勤摄)

美国国务院近日向国会提交报告,报告披露美国政府曾向港府提出要求,引渡一名逃犯,惟特首林郑月娥在去年10月应中央政府要求拒绝有关引渡,更将逃犯移交中央政府看管。

律政司晚上回复传媒,指回归以来,特区政府严格依照特区法律及与外国所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处理所有移交逃犯的请求。律政司表示在过去5年,特区依照特区法律及有关移交逃犯协定向外国移交了10名逃犯。

律政司强调,特区从没有在缺乏法律依据下向其他司法管辖区移交任何逃犯,又指《逃犯条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特区政府与外国所签订的移交逃犯协定皆订明,在某些情况下,特区政府不一定根据请求方的要求作出处理。律政司又特别提及《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指当中订明,特区政府在一些情况之下不会移交逃犯。

不过律政司就未正面回应今次事件中,当局何以拒绝美国要求引渡的请求,只表示不会公开个别个案的细节及不会评论个别个案。 

翻看《香港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移交逃犯的协定》原文,当中列明凡触犯“藉欺骗取得财物或金钱利益;盗窃;抢劫;入屋行窃、破门入屋、或类似罪行;非法处理或收受财物;伪造帐目;盗用公款;犯其他与财物有关而涉及欺诈手段的罪行”,“涉及非法使用电脑的罪行”等,均“须准予移交”;而据了解,今次事件中的疑犯,其案件与商业罪案有关。

不过协定同时提到,若“所要求的移交涉及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政府所属国家的国防、外交或重大公众利益或政策;”,则当局“可拒绝移交负责管理与香港有关的外交事务的政府所属国家的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