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改会】叔伯搞亲姪 舅父与外甥性交 倡可控乱伦罪

撰文: 邝晓斌 胡家欣
出版:更新: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杂项性罪行》咨询文件,提出9项主要建议,其中包括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但改革罪行的元素。除了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小组委员会提出应否仿傚外国,将乱伦罪的适用范围扩大,除了将养父母与收养子女性交也可被控乱伦罪,适用范围亦推至事主父母的兄弟姊妹,即叔伯、姑丈和舅父,以及相关的女性亲人,以填补现时法例的遗缺。
有保护儿童团体欢迎相关咨询建议,强调乱伦罪行不应只限于亲生父母,领养父母同样有责任保护其收养子女。

法律改革委员会今日(16日)发表《杂项性罪行》咨询文件。(卢翊铭摄)

现时乱伦罪仅限直系男亲属与女亲人性交

现时《刑事罪行条例》第47条订明,任何男子与一名女子性交,而知道该女子是他的孙女、外孙女、女、姐妹或母亲,即属犯乱伦罪。 即使上述女子同意,亦不可以此作为免责辩护。《刑事罪行条例》第48条订明,任何年龄在16岁或以上的女子,同意而准许她的祖父、外祖父、父亲、兄弟或儿子与她性交,即属犯乱伦罪。

有意见认为无需将乱伦订为特定罪行,因有其他法例可处理。但法改会列出苏格兰法律委员会赞成保留乱伦为特定罪行的论点:保护家庭成员、维系家庭团结、认同社会人士的厌恶感、基因缺陷的风险、同意的有效性及在童年过去后继续被家人侵犯、有关不当行为的适当标签。

法改会也审视了废除乱伦罪的理据,最终认为应予保留,“香港上诉法庭曾带出清楚信息,指出乱伦是打击家庭基本结构的严重罪行”;加上乱伦罪在成文法中存在已久,亦曾多次被用作起诉犯罪者,显示乱伦不是过时的罪行,而是处理家庭内性剥削的有用法律工具。

扩及所有形式阳具插入行为

法改会提出改革乱伦罪,第一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各项现有乱伦罪,只涵盖阴道性交,小组委员会认为罪行应无分性别,一致认为有关罪行应适用于所有形式的以阳具插入行为,除了阴道交,也应包括口交及肛交。换言之,不只限于男女亲人性交,也包括男男性交。

但是否适用于其他形式的插入行为或涉及性的行为,小组委员会内有分歧的意见,将该等行为纳入有关罪行的范围,会在很大程度上偏离了现行法律,小组委员会认为应就这事宜咨询公众。

新任律师会理事张达明被禁止参与讨论新律师资格试。(资料图片/卢翊铭摄)

咨询是否将养父母纳入乱伦罪适用范围

《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现有乱伦罪,范围只限于直系血亲包括半血亲及兄弟姐妹,并不涵盖伯父、伯母、叔父、叔母、舅父、舅母、姑丈、姑母、姨丈及姨母,但依据《婚姻条例》,他们与姪女/姪、甥女/甥结婚,乃属违法。因此,委员会认为新罪行的范围应扩大,原因是处于这种关系的人,很容易成为家庭内性侵犯的受害对象。

现时乱伦罪亦不适用于涵盖与其领养子女发生性关系的父母,不过《婚姻条例》列明,领养父母与领养子女结婚乃属违法;英国的检讨小组指出,有些儿童很年幼就被领养,他们可能不知道自己的父母是领养父母,而不是亲生父母;此外领养父母对其领养子女承担终身的信托和责任。小组委员会指“看不到有任何理据,足以支持领养父母应与亲生父母有所区别”,不过订立这项法律会衍生其他需考虑的事宜,因此咨询是否将养父母也纳入乱伦罪适用范围。

不过,《婚姻条例》准许领养而成为兄弟姐妹的人结婚,委员会认为他们没有血缘关系,不应受到扩大后的乱伦罪所涵盖。

寄养父母门槛低 不建议纳入

小组委员会委员张达明在记者会上解释,虽然领养与寄养父母与其所照顾的儿童无血缘关系,但前者身份是经过法律申请程序及审批,与亲生父母的责任无异;相反寄养父母的门槛则较为宽松,如是暂托或社署介入的情况,若将后者涵盖,会抵触法律清晰性,并不理想,故建议作出区分。

张达明续指,乱伦罪现时适用于任何年纪,小组建议扩阔乱伦罪的范围,重要原因是保障家庭关系及社会道德,强调现时仍属咨询阶段,可再作修订。

防止虐待儿童会处理总干事黄翠玲欢迎透过改革法律条文,扩大对儿童的保护。(文雪萍摄/资料图片)

护苗基金:欢迎法改会对管辖养父母的修订

护苗基金总干事谭紫茵表示,欢迎法改会相关建议。她指出,被领养的儿童不能与亲生父母生活已是一种挑战,如果还遭领养父母侵犯,可能会使儿童对现实世界的信心更低。

防止虐待儿童会处理总干事黄翠玲认为,欢迎透过改革法律条文,扩大对儿童的保护。她认为,领养儿童需要经过正规程序,而领养父母同样需要履行亲生父母责任,同样需要保护儿童;如果领养父母对儿童作出不恰当行为,包括性侵犯、乱伦等,都会对他们造成伤害,“(伤害)甚至大于被陌生人侵犯,心理创伤好深。”

黄翠玲表示,欢迎法改会的咨询建议,又指会方过往接触有关领养父母乱伦的个案数目不多,但数字不能反映实况,很可能存在隐藏个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