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与13岁援交女共浴口交 终极胜诉脱非礼罪
13 岁女童声称“暑假无事做”及对援交好奇,假装17 岁于成人网站招客,事件被揭发后,多名曾与她发生性行为的男子被捕,其中已有女友的香港大学三年级男生,声称因女童身材丰满,没怀疑其年龄,获裁判官信纳,裁定他非礼罪名不成立,惟律政司认为非礼儿童属“绝对责任罪行”,不知年龄不能成抗辩理由,早前上诉得直。港大生不服,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法官今(9日)颁下判词,一致裁定港大男生终极胜诉兼获讼费。
真诚相信已成年是辩护理由
终院法官今在判词指,认为本案所涉“向16岁以下儿童作出非礼行为”的控罪条文,毋须把事主年龄视之为“绝对法律责任”,对于早前有法官裁定因女事主只得13岁,并认为这构成绝对法律责任罪行是错误的。
但终院法官认为,视16岁以下的女孩和男孩为易受伤害类别,需要高度保护,以抵抗猥亵侵犯,(即认为这些儿童无能力对猥亵侵犯的行为给予同意),仍是合理的,他们认为较佳的做法是,控方不用证明被告是否对女孩的真实年龄知情,然而,若被告人能证明他很可能真诚并合理地相信女孩为16岁或以上,他就有良好的免责辩护理由。
本案被告蔡伟麟,在审讯时曾已自己真诚相信事主已17岁,他有良好抗辩理由,亦获裁判官接纳。故终院亦裁被告上诉得直,维持裁判法院裁定他罪名不成立裁决。
控方认为属绝对责任罪行
律政司早前上诉时指出,侵犯16岁以下儿童的非礼罪是一项“绝对责任罪行”,即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知悉事主的年龄,或是否有犯罪意图,只要控方能证明被告曾与16 岁以下事主作出非礼行为,便能被裁定有罪。
高院暂委法官陈广池早前同意律政司看法,认为16岁以下儿童应受保护,故认为被告所涉控罪应列作“绝对责任罪行”,并裁定该名港大生因曾与未成年女童口交,便应裁定非礼罪成。
但陈官亦基于案件牵涉对公众有重大而广泛重要性的法律争议,批准被告就案件到终院上诉,并就《刑事罪行条例》第122 条(2),16岁以下人士,在法律上是不能同意非礼行为,即被告不能因16 岁以下人士同意其猥亵行为而获得免责,提出争辩。
被告坚称相信女童17岁
被告蔡伟麟,24岁,被控2014年暑假时,非礼当时只得13岁的援交少女,蔡与少女在成人网站接洽,少女寄给他一张半身照,又自称已满17岁,二人其后相约到时钟酒店开房,蔡对少女上下其手,少女亦为他口交,蔡事后给对方1千元肉金。
控方案情指出,2014 年8 月4 日,蔡与女童前往时钟酒店一起洗澡,支付女童750 元让女童为他口交。蔡自辩时形容,女童“胸部好大,有33、34(吋)”,并称出身男校性经验少,未能判断女童的真实年龄。
案件编号:FACV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