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与13岁援交女共浴口交 官称应罪成 被误导年龄非抗辩理由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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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大男生在互联网上认识自称17岁的援交女,二人曾共浴及有口交行为,他并支付逾1千元肉金给少女,惟事后少女父亲告发少女只得13岁。港大生被控非礼,但他指女童“有前有后”,真诚相信她已过16岁,裁判官亦认同看法,判他无罪。律政司不服,认为即使是非礼罪,亦不能以“真诚相信”女童已满16岁作为抗辩理由,早前在高等院要求案件陈述。法官今(31日)下判词,接纳控方说法,裁定原审裁判官犯错,遂发还案件,认为该港大生应被裁定非礼罪成及判刑。

被告蔡伟麟在裁判署脱非礼罪,律政司不服,上诉至高等法院。(资料图片)

案件涉及的被告蔡伟麟,24岁,被控2014年暑假期间,非礼当时只得13岁的女事主。蔡在审讯时否认控罪,并辩称女童曾自称17岁,他从没怀疑女童未满16岁。原审裁判官亦认同,女童的外表全无稚气,成熟的衣着有机会骗到被告,裁定被告无罪。

官:非礼罪应同样采“绝对责任”标准

但高院暂委法官陈广池在判辞指,终审法院有案例,裁定与16岁或13岁以下女童性交罪,属“绝对责任”的罪行,即控方毋须证明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成年,只要女童未达合法年龄,曾与她性交的男子,便可裁定非法性交罪成,最高判刑为5年。

本案涉及的只是非礼罪,非礼的条文中,亦包含年龄未满16岁人士,法律上不能同意任何性行为,非礼罪最高刑罚是入狱10年,刑责较非法性交罪还要重。然而,与未成年少女发生性行为罪,被裁定是“绝对责任”罪行,非礼罪则没有。陈官认为,若非礼罪反而不是“绝对责任”,会产生不合理和荒谬的情况。

认为原审法官错误接纳理由

法官又裁定原审裁判官错误接纳理由,并发还案件予原审裁判官裁定男生非礼罪,并在听取求情后判刑,同时亦撤销原审裁判官相关的讼费安排。法官明言,相信本案会有后续发展,如有需要,会尽快安排相关事宜的排期。

非法性交罪被告有绝对责任

控方早前陈辞时指,根据“与16岁或13岁以下女童性交罪”的案例,被告有“绝对责任”,即无论被告是否知道女童未足岁或女童同意与否,只要她确实未足法定年龄,被告仍会入罪,而“真诚及合理地相信事主的年龄在16岁以上”并非抗辩理由。故在本案中,蔡亦不能以“真诚相信”案中女童年龄超过16岁作抗辩理由。

被告对事主年龄没有怀疑

案中女事主,在2014年案发时只是刚满13岁,她声称“暑假无野做”,对援交感好奇,在成人网站讹称年满17岁招客,并列出收费。蔡曾与女事主接洽,事主并寄上一张半身照,蔡相信事主已17岁,对她年龄没有怀疑,便与事主到时钟宾馆开房,二人并一起洗澡及在床上,蔡曾与事主上下其手,事主亦曾为他口交,事主亦同意提供这次性服务。

官认为“绝对责任”原则应适用于非礼罪

陈官在判辞指,立法机构在非礼罪条文中,加入16岁以下儿童,不论男女,都不能作出同意任何性行为的决定,正好凸显立法原意想对未成年人士的作出保障。而终院在裁定与未成年少女非法性行为罪属“绝对责任”的案例中亦提到,小心防范罪行,将有助达到保障少女的目标。陈官认为,这大原则亦应适用于非礼罪名。

案件编号: HCMA62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