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生脱非礼.判词解读】真诚相信事主“够秤”可作抗辩理?
港大男生在网上认识一名自称17岁的援交少女,二人共浴及口交,男生至被捕才知少女原来只得13岁,他因而被控非礼未成年女童。他曾脱罪,高院覆核后又变罪成,至今天在终院裁罪名不成立。令他“逆转胜”的关键,在于终院5位法官,一致认为非礼并不属“绝对法律责任”的罪行,而男生“真诚相信”少女“够秤”,法律上已可成是一个有效的抗辩理由。
上诉人蔡伟麟经历,源于不同级别法院,对非礼16岁以下儿童的罪中,事主年龄是否属“绝对法律责任”,有著非常不同的诠释。
绝对责任:有犯罪行为即犯法
“绝对法律责任”(absolute liability)罪行的原则。在刑事案件中,被告未经审讯证明是有罪前,都会推定为无罪,而控方则须举证至“毫无合理疑点”标准,即是要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mens rea)及“犯罪行为”(actus reus)。
但“绝对法律责任”的罪行,毋须证明被告有“犯罪意图”,只要证明有“犯罪行为”便可入罪。
下级法院看法不同
蔡在裁判法院审讯时称他真诚相信女事主17岁,裁判官接纳他的解释,即使蔡曾与女童发生非礼行为,但仍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然而律政司向高院原讼庭要求覆核时,高院原讼庭法官认为非礼乃属“绝对法律责任”罪行,故蔡不能以不知情作辩护理由,而且法律清楚指出,年龄少于16岁的人士并没有能力同意有关行为,即使事主出于自愿,仍改判蔡有罪。
非绝对责任无违反立法原意
终院法官则不同意原讼庭的看法,并在判词指出,非礼罪并不是一项“绝对法律责任”罪行。终院法官指,本案上诉人以“真诚相信”作抗辩理由,他则需要说服法庭他是真诚及合理地相信少女已过16岁,但举证标准只须达至较低门槛的“衡量各方的可能性”(balance of probabilities)。
终院法官又指,非礼罪的立法原意是要保护16岁以下的人士,但接纳非礼罪不是“绝对法律责任”罪行,并不会违反立法原意,反而可以平衡被控非礼的人士的权利并作出抗辩,以获得公平的审讯。
终院强调儿童仍须受到保护凡16岁以下的儿童,无论女孩或男孩,均为易受伤害类别,需要高度保护,故认为这些儿童是无能力同意任何性侵行为,仍是有必要的。故控方在有儿童受到侵犯,举证时不用证明被告是否知道事主的年龄。但若被告人能证明他在特定情况下,很可能真诚并合理地相信事主已满16岁,才能使用这为他的免责辩护理由,并由法庭定断被告罪名是否成立。
事主亭亭玉立自称17岁
案情指,案发时22岁的上诉人蔡伟麟,报称在港大理学院修读统计学三年级,他被控于2014年8月4日,在油麻地某宾馆内非礼13岁女事主X。蔡经审讯后,于2015年6月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自辩时形容,女童样子成熟,故没怀疑她年纪,更形容她“有上有下、有前有后,胸大,有33、34”,“会唔会有C、D”。蔡称只留意她乳房大小、耻毛浓密。
而原审裁判官在庭上观察过X,他发现她个子不小,没有稚气,声调和谈吐表现也无半点慌张,比实际年龄为大;而蔡可能因见面前已获告知事主17岁而先入为主,加上 他仅与一位女友有亲密接触,对女性第二性征认识不深。由于不能否定蔡是真诚和合理地相信X年过16,基于疑点利益归被告,裁定他罪名不成立。
案件编号:FACC 11/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