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之夜】加州被禁 华盛顿州法院:不涉歧视

撰文: 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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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港法院判一名夜店男顾客胜诉,指“女士之夜”违反《性别歧视条例》,世界各地的法律又怎样看待? 美国早于80年代已有案例,表明“女士之夜”违反州法律,其中加州的夜店“女士之夜”更加被禁;不过华盛顿州一宗案例,法官裁定当中“并无歧视男性”,可谓“各处乡村各处例”,各地尚未有共识。

1979年,加州学生Dennis Koire控告不同洗车公司及酒吧以“女士日”为名,为女性提供折扣,但男性要求同样待遇却遭拒绝。案件在最高法院审判时,Dennis Koire获判胜诉。法官在判词中表示,法例清楚列明任何性别都应受平等对待,“不论男女,均深受此歧视行为影响”,“被告亦未能提供令人信服的原因,让相关行为得到法律豁免”。

除加州外,美国新泽西州、马里兰州等州份亦有案例表明“女士之夜”违反该州的歧视条例。

不过亦有其他州份法院认可“女士之夜”的做法。华盛顿州1981年一宗案例中,法官裁定提供“女士之夜”折扣“并无歧视男性”,“亦无违反州的反歧视法例”。另外,纽约居民Roy Den Hollander于2010年控告夜店为女士提供优惠,又指夜店牌照由州政府发出,故应受美国法典42条保护,法典列明任何人不应受到歧视。但法院称夜店并非“政府一部分”(state actor),故拒绝受理,Roy Den Hollander其后上诉至最高法院,亦遭到驳回。

而英国于2010年通过反歧视法(Equality Act),当地平等机会组织Equality and Human Rights Commission在今年发出指引,列明夜店以“女性免费”作宣传,是“违法的歧视行为” (unlawfully discriminatory),惟至今“女士之夜”在英国仍成行成市,亦尚未有国民入禀兴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