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办“女士之夜”属歧视 律师:案件参考价值低

撰文: 周洁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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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男士控告卡拉OK举办“女士之夜”属性别歧视获判胜诉,有法律意见指出,此案并无在法庭上提出任何性别歧视的论点,只因被告缺席才胜诉,情况有如“对手缺席的拳赛”,并指案件参考价值甚低,公众毋须过于紧张。

有男士控告卡拉OK举办“女士之夜”涉性别歧视获判胜诉,惟大律师陆伟雄指,个案参考价值甚低。(iStock 图片)

大律师陆伟雄指出,今次判决只属个别事件,控辩双方并无在庭上提出性别歧视的论点,只因答辩人不出席,案件才自动胜诉;此外,案件并非经终审法院上诉庭审理,不属案例,故参考价值甚低,公众毋须太过紧张。

如何定义优惠涉歧视? 学者:视乎有否负面价值

除女士优惠外,商户不时会推出长者或学生优惠,此举又是否涉歧视?陆伟雄认为,除“女士之夜”外,餐饮业界不时会以“睡衣派对”、“军服派对”等噱头吸客,但用意并非要歧视任何人;例如长者可享2元乘车优惠,是要方便长者更多乘车,当中不涉及歧视成份。但他认为,事件能警醒公众,日后制定优惠折扣时,应多思考不同界别的权益。

不过,中大性别研究中心联席主任、社会工作学系教授林静雯则认为,任何人士如受到不平等待遇而感到被排挤,有关安排或涉及偏见,即有歧视元素。她续指,“女士之夜”是否有歧视成份,要视乎举办的商户提供优惠背后,是否具负面价值,例如将女士与性有所联想。至于对长者及学生,大众一般是基于对弱势的尊重与扶助,才提供优惠,社会应有共识,认同该类优惠不涉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