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同住案.判词解读】官:雇主要剥削外佣 同住与否也可发生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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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司法覆核挑战同住政策,高院今(14日)裁定外佣败诉。法官指,外佣的工作性质与输港外劳不同,认为入境处定同住政策不涉歧视,此外,无证据显示政策会增外佣被虐机会,又指外佣能自愿来港工作,亦受本地法律保障,不构成强制劳役问题,相反若有雇主想剥削佣工,是否同住也可能发生,故裁定外佣申请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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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之初已定外佣与雇主同住

法官周家明在判词中逐一驳斥外佣的观点,首先交待同住政策的历史,指1969年香港引入第一批外佣时,港府已规定外佣须与雇主同住,但一直没有严厉执行政策。直至2003年,因外佣比本地家佣更抢手,政府为保障本地家佣的就业机会,才收紧同住政策,若雇主不能满足同住要求,入境处将不会容许外佣来港。

未够证据证同住增侵害风险

同住政策落实逾10年,首次受到外佣的司法覆核挑战,申请人批评同住政策侵犯外佣的基本人权和劳工权益,令他们较易受到剥削和虐待。法官指出,申请人必须提供充份、明确的证据,证明同住政策会直接导致或显著地增加外佣侵害的风险,并须证明两者的关连性。

法官虽认同有关政策无疑增加外佣留在雇主家的时间,但若雇主要对佣工施虐,大可趁他们工作时出手,废除政策亦不制止这问题,可见问题症结是雇主本身,而非同住政策,从而认为政策不会显著增加外佣受虐待的风险。

香港现有近35万名外藉家庭佣工,外佣来港后需按照法例要求,须于雇主的家中工作及留宿。(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环境欠理想可从执行层面解决

申请人曾指雇主为外佣提供的居住环境不理想,令他们没有私隐和被迫长时间工作。法官认为住宿条件的问题,应在政策执行的层面解决,即入境处须确保雇主符合聘用条件,为外佣提供合适的住宿环境。法官又认为,如果雇主是想剥削外佣,无论同住或不同住,都可以要求外佣早开工及晚收工。

外佣在港受法律保障非劳役

根据劳役(servitude)的法律定义,被害人要自觉置身于永不停止的劳役状态,不易脱离这种状态;而要符合强制劳动(forced labour)的定义,亦需证明被害人在受到威迫下不自愿地工作。

反观案中的外佣,他们凭着自己的意愿来港工作,工作期间受到法定的休假保障,亦可随时终止合约、辞职回乡。法官认为他们来港前已知悉会受同住政策限制,若他们不甘心受制,大可以不做外佣,或到香港以外的地方工作,因此同住政策不会构成劳役问题。

认为政策不构成歧视

申请人亦有争议同住政策是歧视外佣,因为其他输港外劳无规限须与雇主同住,入境处特别对外佣加以限制,有歧视之嫌。

法官不认同说法,直指外佣和外劳本质上有别,而香港现有约35万名外佣,全部从事居家照顾服务,透过补充劳工计划来港的外籍劳工,只有约5千人,雇主须符合各项聘用条件(如优先请本地劳工、为外劳提供本地住宿等)才能雇用他们。由于外佣的工作性质是居家处理家务,同住政策是合理和相关的限制,不构成歧视。

申请人是菲律宾籍女佣Nancy Almorin Lubiano,她2001年来港当家佣,但疑遭受前佣主虐待;答辩人则为入境处处长。

案件编号:HCAL210/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