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专访】陈弘毅:人大决定具高度说服力 普通法可接受
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月底通过“一地两检”合作安排《决定》,被大律师公会等本港法律界质疑欠缺法律基础。基本法委员会委员、香港大学法律学院教授陈弘毅接受《香港01》专访时表示,今次争议是双方在沟通上出现问题,香港法律界人士应从《决定》的法理说服力上理解争议,并非两地的法律解释方法出现南辕北辙的情况,指出设立“一地两检”安排除了属于香港的高度自治范围外,从立法目的角度而言,亦没有违犯《基本法》18条。
陈弘毅坦言,人大常委会起草《决定》时,或未有将香港法律界以普通法思维方式,会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纳入考虑范围,如明白到香港法律界的忧虑,相信当局会针对性地在这方面对作出解说,又认为新任律政司司长有责任担当桥梁角色,加强两地沟通。
高铁“一地两检”安排进入第二步后惹来各方争议,被本港部分法律界人士认为欠缺法理依据,大律师公会更罕有地发出强硬声明,指摘《决定》缺乏法理基础,等同“但凡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说符合的便是符合”,是回归后落实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反对声音认为,从普通法角度而言,一地两检明显违反《基本法》第18条,而支持《决定》声音则指,应从《基本法》18条的立法原意来看待。
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掀起一轮法理争辩,当中主要包括两大争议: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对香港是否具备法律约束力;《基本法》第18条是否适用于高铁西九站内地口岸区。陈弘毅解释,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国最大的权力及立法机关,而人大常委会是其常设机关,故其通过的决定亦具相当的法律效力,但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基本法》有明确规定,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某些法律才具法律约束力。
类似普通法由权威法律机关解释法律观点
陈弘毅指出,人大一地两检《决定》的法律地位并非最重要的问题,即使其表达的法律观点没有约束力,但具有高度说服力。他说,普通法制度下,普遍认为由权威法律机关解释的法律观点,即使没有约束力但都具有说服力,情况就类似在回归前的英国上议院法庭,其法律观点对当时香港法院有高度说服力,接近约束力,故他认为今次人大《决定》亦属雷同。
陈弘毅认为,当局在作出《决定》时,并非像大律师公会的声明中指,为了做“好事情”而漠视《基本法》,而是有经过深思熟虑。他指出,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主要有两点理据支撑高铁“一地两检”的安排符合《基本法》。第一,《决定》认为,“一地两检”安排是香港出入境管制事务,属于香港的高度自治范围,换言之,并非中央有权管辖的事宜,而是由香港自行决定。他认为,从中央的角度而言,“三步走”方案是体现了香港的高度自治权,“与内地签署协议与否全是由香港自行决定,基于香港有高度自治权,可以决定签或不签”。陈弘毅续指,即使人大常委会批准这个协议,仍须香港立法机关进行立法,这代表倘若没有第三步的本地立法,就没有“一地两检”,这亦是体现香港的高度自治,等同《基本法》授权香港设立一地两检。
立法原意 vs. 目的论
对于应由哪地的法制解读《基本法》第18条,陈弘毅指出,中国法律的立法原意与普通法制内以目的论作为解释的方法类似。他认为,立法原意即反映立法目的,故目的论便是在普通法原则可被接受的解释。他强调,以目的论作解释亦具有比例原则,即目的与手段需要相称。依他理解,人大这个《决定》并非意味香港日后可任意立法,将任何一块香港地区视为内地一部分而实施内地法律,故不会出现大律师公会声明中提到,“意味内地法律只要适用范围并非全香港,便可于特区境内由特区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楼)执行”,人大决定没有指出香港有权立法将法院大楼视为内地一部份。
被问到如何理解特首林郑月娥早前不点名批评香港部分法律界人士称《决定》是“人大说了算”或“人治”,形容这是“精英心态”及“双重标准”,陈弘毅形容今次的争议是一件“特殊事件”,部份法律界人士是基于认为《决定》不够法理说服力而拒绝接受,而并非像那些“反对每一次人释法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