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梁美芬称基本法含两地基因 戴耀廷批逼弃普通法原则
高铁“一地两检”的争论并未随著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平息,大律师公会早前发表声明,抨击人大决定缺乏法理依据,但另一边厢亦有众多建制派人士为人大护航。
《香港01》邀来城市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梁美芬,以及香港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围绕“一地两检”的法理依据作对谈。戴耀廷质疑,从普通法角度,“一地两检”明显违反《基本法》第18条,若强以大陆法解读是“逼法院埋墙角”;梁美芬就认为,《基本法》从起初已带有两地法制的DNA,港人不可能光从一侧解读,而要理解条文“立法原意”是为香港发展好。
高铁“一地两检”的其中一个争议,落在有否违反《基本法》第18条,即有关规限全国性法律在香港实施的条文。戴耀廷认为,从普通法角度看来,“一地两检”明显违反《基本法》,“现在是整个司法管辖区划出来,这就不仅仅是触动了18条,更触动了整个香港地域……你突然间在香港的范围,而且是核心的一个范围划出来,说这不是香港,所以行内地法律没有问题,那以后怎么办?以后随时都可以将其他地方划出来。”他认为即使政府称是“下不为例”,亦难以确保以后没有类似情况。
他认为如政府非得要实施“一地两检”,应早在2009年讨论起高铁时,提出修改《基本法》避免出现违宪,“如果我们当时认为,第18条、(纳入)附件三都是解决不到的问题,而‘一地两检’是必须实行的;我们有充分时间修改基本法,我并非反对‘一地两检’安排,但既然有18条这规定而没有办法可以和‘一地两检’配应得到,可以修改《基本法》……宪法是可以修改的,中国宪法亦修改过4次。”
不过,在中国人民大学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梁美芬,就认为要摸清“一地两检”,不能只从普通法看待,皆因《基本法》带有两种法律特性,具有普通法和大陆法的“DNA”。
她指出,《基本法》存在不少内地和香港互相保护的条文,中国既要保障自己的主权,而港方亦要确保自身高度自治;并以《基本法》有第8条,亦有第18条和涉及人大释法安排的158条佐证,“有些你喜欢有些你不喜欢并存,因为《基本法》就是有两个法律系统的基因。”至于哪些时候用普通法解读,哪些时候用大陆法,则视乎议题是否涉及内地事务,“在高度自治范围内一定是普通法……但这20年来,一牵涉到内地政府,争议就来了。”
面对“一地两检”违宪质疑,梁认为在普通法下,法庭必定会根据条文逐字斟酌;但在行使大陆法的内地,就会根据立法原意判断,“《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要让香港继续发展,不可能把50年的事情都写进去。”认为“一地两检”并未违宪。
两位法律学者对于该用哪地的法制解读《基本法》第18条展开了激辩,梁美芬认为该条文纳入于《基本法》第二章“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明显牵涉内地政府,但“话口未完”,戴耀廷就随即驳斥对方,指终审法院曾表明要用普通法原则解读《基本法》在港实施的情况,“一地两检”是逼使法院放弃此原则,形容是“逼法院埋墙角”。梁美芬遂反击指终审法院判词指的,是“高度自治”的部分,并搬出立法会议员宣誓案中法院判词,指香港并非行英国西敏寺般的三权分立制度。
在对谈末段,戴耀廷总结指他与梁均同意两地法制存在差异,若处理得好并非必定产生冲突。但他认为客观情况反映目前政制冲突越来越大,而香港法制属于少数一边,希望政府能在法制遭到破坏前,撤回本地立法,悬崖勒马,强调责任在特首林郑月娥身上。
梁美芬就指目前反对“一地两检”的忧虑声音,包括大律师公会的意见,均反映香港部分人只从普通法角度看中央与地方关系;她呼吁反对派人士应协助当局制定法例,而非到这地步仍然坚持拉倒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