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拆局】内地需要先于法律基础 寻找法理依据再无意义

撰文: 林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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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终在昨日(27日)表决通过高铁西九龙站的一地两检安排。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基本法委员会主任李飞在及后的记者会回答问题时,已清楚表示人大的决定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不容质疑,属“一言九鼎”。
李飞的回应已经说得相当直白:法律依据其实不是内地当局的第一考虑。一地两检的法律基础,就是源于“实际需要”。简言之,就是因为要达成既定目的,所以就符合法律。这亦证明部分港人大花心力去寻找一地两检的法律依据、尝试解释一地两检如何违反《基本法》,由始至终都是“捉错用神”,没有实质意义。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表决高铁一地两检合作安排草案,最终草案获全票通过。(新华社)

人大即法律 处理18条等同释法

按照一地两检合作安排(下称《合作安排》),西九站的内地口岸区,将被视为处于内地管辖区,实施内地法律,亦即由启用当日起,从根本上就不属于香港范围,而是按照《合作安排》所规定,归于内地管辖。至于《基本法》第18条规定,全国性法律列于本法附件三之外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李飞表示第18条所规定的法律,仅限于在“全部特区行政区域”,因此在内地口岸区实施内地法律,并不在此限。李飞再举例指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也是在港实行内地的法律,但亦没有加在附件三之中,因此今次一地两检的安排合理。

需要注意的是,第18条字面本身并无说明什么类型的法例不能在香港范围实施,唯一的法律依据就是人大决定。换言之,即使人大今次就一地两检的决定不涉释法程序,已实际上解释了《基本法》条文。是否有法理基础、立法原意是什么,从来由人大说了算,所以人大绝对有权按照自身需要,为《基本法》未有明言的地方,后加任何的前设。

人大常委会通过“一地两检”安排,称安排符合宪法和《基本法》。(资料图片)

何谓“需要”可圈可点

以李飞为首的中央官员,在记者会花大篇幅解释高铁对于香港经济、粤港澳经济融合发展的重要性,按照李飞的说法,由于《基本法》在制订之时,并没有高铁的存在,“是因为后来国家发展了,高铁建起来,大家才认识到高铁是个好东西”。其实再直白一点,就是高铁一地两检“有需要”,所以就有法律依据。

以上正正是引起部分港人疑虑的根本原因。因为“需要”、“实际情况”等等,本身就十分抽象,主要取决于社会舆论风向,并由中央政府说了算。以此作为法理依据,难免令港人担心日后中央会以同样的理由,直接管辖境内其他地点,以至“一锤定音”为23条立法。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以及律政司司长袁国强在记者会期间被追问相关问题时,认为有关的担心是多虑,但显然只是指目前这一刻,谁都没有水晶球,预视未来到底有没有这个“需要”,特区及中央政府确实有需要去释除港人忧虑。

“一地两检”的法理依据,一直是社会争论的议题。(资料图片)

人大位高权重 须说明更多理据

林郑月娥表明,将在不迟于明年2月初将本地立法的法案提交立法会。由于目前建制派通过功能界别控制立法会,议事规则修订收紧了拉布空间,政府要通过本地立法已毫无难度,甚至可以预期会相当快速。即使袁国强多番强调议员的讨论空间仍然很大,但周旋空间实际上已近乎零,香港市民在选择不多之下,对日后的议案可说是要照单全收。

一地两检本身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按照人大的说法,他们在讨论期间已充分考虑过其他安排,例如两地两检、参考美国加拿大的预检做法、委托香港来检等等,但最终都认为一地两检是“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案”,却都未有详细解释原因,仅表示这是双方经过长时间磋商得出来的结论。由于人大常委会兼具立法权、法律的解释权和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权,本身就拥有不可逾越的法律权力,在这种情况下提出的安排,自然有责任解说清楚理据,免得再进一步扩大港人的疑虑,以至激化中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