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争配偶福利上诉:伴侣分享资源应合并评税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争取其同性伴侣可享配偶福利上诉案,今(12日)续审争议《税务条例》下夫妇共同评税的规定,申请人称条例中的“丈夫”只是指一名已婚男子,无规定“妻子”必须是女性,同性伴侣分享资源,理应合并评税。法官听罢双方理据,押后颁下书面裁决,并指示政府就相关政策安排再向法庭书面陈词。
申请人梁镇罡,于2002年任职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并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上诉聆讯完结后,梁拖着伴侣的手离开法庭,不但感谢在场的传媒,更称希望上诉有好结果。
“配偶”无指明是一男一女
继双方昨争议同性伴侣应否享有公务员已婚福利,申请人的代表大状今转战《税务条例》下夫妇共同评税的规定。《税务条例》第2条订明“配偶”一词,其定义是“丈夫或妻子”,“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则指已婚女性。但申请人指,条例没有写明“已婚男性”必须是一名与女性结婚的男子,局方不容许同性伴侣共同评税不公平,或会令他们多交了税。既然同性伴侣一同居住和生活,分享资源,应该让二人合并评税。
立法之初无考虑有同性婚姻
惟法官质疑,《税务条例》中的夫妻有“一男一女”的意思,与申请人的情况明显不符。大状解释,立法之初没有考虑同性婚姻的存在,但时代已经不同,同性婚姻应在考虑之内。政府一方则重申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的立场,但会视乎法庭裁决,进一步呈递书面陈词,阐述政府如何配合。
政府将就政策安排作书面陈词
法官押后颁下书面裁决,指示申请人厘清司法覆核寻求的济助和范围,政府则要就相关政策安排再向法庭书面陈词。
高院法官周家明早前在判词指,外国注册的同性婚姻不会破坏传统婚姻制度,梁的配偶应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裁定公务员事务局败诉;但由于《税务条例》规定配偶是一男一女,税局依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不属于歧视或违宪,判梁败诉。梁及公务员事务局皆不服裁决上诉。
案件编号: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