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同性伴侣获公仆福利 政府指冲击传统婚姻观
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与男伴海外注册结婚,却不能享有已婚公务员的福利及税务优惠。高院今年4月裁定公务员事务局歧视和违宪,判局方败诉,却同时驳回申请人针对税务局的司法覆核。双方皆不服裁决上诉,上诉庭今(11日)审理。政府律师强调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让同性伴侣享有夫妻福利,会违反政策和冲击传统婚姻观。但法官反驳,员工福利有别于领养等权利,政府有方法修例,在不承认同性婚姻下,仍保障相关公务员的权益。
原审判双方互有输赢
申请人梁镇罡,于2002年任职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并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
高院法官早前在判词指,外国注册的同性婚姻,不会破坏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梁的配偶应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裁定公务员事务局败诉;但由于《税务条例》规定配偶是一男一女,税局依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宪,判梁败诉。双方不服皆提出上诉。
强调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
政府今派出曾出战女同志QT案的英国御用大律师Monica Carss-Frisk上诉,她庭上多次强调香港不承认同性婚姻,即使同性伴侣在海外注册,在香港亦没有法律效力。正是有结婚的权利,才有婚后福利和义务,申请人和其伴侣无法在香港结婚,理所当然不会享有夫妇福利。
政府︰不可能一方面否定同性婚姻 一方面赋予权利
虽然政府大状承认QT案中入境处败诉,裁决对政府打今次上诉官司是不利的,但大状指出QT与本案不同,本案争议的公务员福利和税务优惠,都是和婚姻状态直接相关的权利,需要更严谨地审视。政府不可能一方面否定同性婚姻,另一方面又赋予申请人这些权利,若政府这样做,无可避免会冲击政策传统。
纵观公务员事务局相关福利政策的历史演变,政府由1924年开始给予男公务员的妻子医疗和牙医福利,直至1981年在条例中引入“配偶”概念,令女公务员的丈夫亦享同样医疗权利。由始至终,政府发放公务员福利的标准都是以男女结合为基础的传统家庭关系。
婚姻涉及传统价值
法官听罢反问:“为何雇主要理会员工的家庭关系如何?”意指既然是伴侣,雇主为甚么要在意是异性恋还是同性恋?政府大状仅解释,婚姻关系不只是个人或一个家庭的取向,政府在领养、离婚、福利和税项事宜上都有角色,不能冲击香港的传统价值观和婚姻概念。
法官不禁质疑,政府应该有方法修改规例,在不承认同婚下仍保障同婚公务员的员工福利,更举欧洲国家做例子,即使不承认同志婚姻,但基于一个人有权利享有“家庭生活”的原则,制度上仍会给同性伴侣福利和保障。又以本案争议的公务员福利为例,有别于会直接影响家庭结构、传统婚姻的领养权,雇主给予同婚员工福利,不一定会冲击传统婚姻观。
案件下午续审。
案件编号: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