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入境主任争同性配偶福利案 强调只为追求平等待遇

撰文: 伍凯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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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争取其同性伴侣可享配偶福利上诉案续审,入境主任的律师今午陈辞,指现行政策对无法在港注册的同性伴侣构成歧视,强调提出今次诉讼并非要法庭承认同性婚姻。该主任今亦与其同性伴侣手牵手一同到法庭,他并对记者说:“今次(打官司)唔系想要咩特权,只系想要一个平等对待。”

入境主任梁镇罡(右)与其伴侣Scott Paul Adams今手牵手到法庭。(伍凯莹摄)

申请人梁镇罡,于2002年任职入境事务处,现为高级入境事务主任。他于2005年认识从事航空业的英藉男子Scott Paul Adams,并于2014年4月在新西兰正式注册结婚。梁过去甚少在传媒前露面,今日散庭后却大方拖着同性伴侣的手,步出法院。

强调为想争取平等待遇

代表梁的英国御用大律师Karon Monaghan庭上强调,本案的焦点不在于要法庭承认同性婚姻,申请人无意针对某一特定法例,只是想争取一个平等待遇的结果。在香港同性伴侣无法注册结婚,政府用申请人的婚姻状态决定不向他和伴侣发放公务员福利,已构成歧视和违宪。

官同意配偶享福利有助员工投入工作

大状续指,公务员配偶所享的福利是整个工作待遇的一部份,用意是鼓励市民投身公务员行列,不应因为其伴侣的性别受影响。法官张举能认同配偶福利有其作用,若员工的另一半健康和获得照顾,员工才可投入工作,达致双赢,更称:“如果已经有婚姻的功能,为何要规限婚姻状态?”

省钱不能作为容许歧视的辩解

政府就反对同性伴侣享有福利提出三个论据,包括贬损传统婚姻观、增加公帑支出和行政上不方便,大状逐点反驳。首先,根据过去案例,法庭从不接受“省钱”是继续歧视政策的一个合理辩解。再者,让同性伴侣享有福利不代表破坏了传统婚姻观,亦不会鼓励更多同志结婚,两者没有逻辑关系。

同性伴侣不应被排除

事实上,同性婚姻或同志之间的民事结合,与异性婚姻本质上很似,例如双方互相依靠、视对方为唯一伴侣、建立亲密的关系等,同性伴侣亦应受尊重,不应被排除于制度之外。法官林文瀚指,本案比女同志争取受养人签证的QT案影响更广泛,因为QT案只是针对海外同性伴侣来港的入境政策,本案却牵涉本身是香港居民的同性伴侣,未来可能有同志入禀要求其他范畴的福利。案件明续。

高院法官早前在判词指,外国注册的同性婚姻,不会破坏香港婚姻制度的完整性,梁的配偶应享有公务员配偶福利,裁定公务员事务局败诉;但由于《税务条例》规定配偶是一男一女,税局依例不承认其婚姻关系没有违宪,判梁败诉。梁及入境处均有提出上诉。

案件编号:CACV126/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