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人士曾受惠资助居所不能申请公屋居屋 房委会:无计划检讨
撰文: 王洁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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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委会规定,已婚人士申请公屋或居屋单位时,申请人及配偶曾受惠于任何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人士均不合资格申请。
民建联立法会议员陈克勤向运房局提出质询,指该等人士在婚前婚后属不同家庭的成员,查问会否检讨其规定对他们是否公平。运房局书面回复指,目前公营房屋供不应求,房委会无计划检讨,强调当中不涉及歧视。
公营房屋供不应求 房委会无计划检讨
运房局指出,根据现行政策,公屋及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主要是为了协助低中收入家庭,以应付其住屋需要。因此,为确保公营房屋资源合理分配,凡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业主及其配偶,即使已把单位出售、售回房委会或已清还贷款,均不可再次提出各项资助房屋计划及公屋的申请。
对于该等人士在婚前婚后属不同家庭的成员,当中会否涉及歧视。运房局表示,当中并无歧视意图,亦并非因家庭岗位为由,防止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人士申请公屋或资助房屋。运房局解释,目前公营房屋供不应求、公屋轮候时间高企,故房委会无计划检讨该规定。
无备存相关数据
运房局表示,现时并无备存因配偶曾受惠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的业主,而遭拒绝申请租住公屋单位或购买居屋单位,及公务员公共房屋配额计划的分类数据。
不过,局方称房委会已确立准则,酌情接受曾参与资助自置居所计划,但有真正困难的住户所提出的公屋申请,包舍社会福利署的体恤安置、经法庭裁定破产、领取综合社会保障援助金的困境的人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