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报告】丧亲公屋户申调迁扰攘逾两年 揭房署社署难合作

撰文: 邝晓斌 甄挺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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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发表调查报告,指去年接获一宗关于公屋调迁的投诉个案,揭示房屋署与社署、社署服务中心因沟通问题,导致调迁个案扰攘逾2年,仍未获解决。
申诉专员公署认为,投诉人对房屋署的投诉不成立,但对社会福利署的投诉则部分成立;公署又批评,房署与社署、社署服务中心在电话沟通上说法回异,近乎互相指责,令人对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感忧虑。
申诉专员公署建议,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应积极协助受助人,避免因为对程序要求过于执著,而耽误受助人所需服务;申诉专员刘燕卿认为,服务中心应避免“铁板一块地一再拘泥于转介机制的程序要求”。

申诉专员公署发表调查报告,揭示房屋署与社署、社署服务中心因沟通问题,导致一宗公屋调迁个案扰攘逾2年。(资料图片)

房署及社署现时有跨部门转介机制,由房署就调迁申请进行评核,若不允许,申请可能有值考虑的社会或健康情况,在当事人同意下,个案会转介社署,就申请进行评估及建议。

申诉专员公署今日(13日)发表调查报告,揭示一宗有关公屋调迁的投诉,当中涉及房屋署和社会福利署的跨部门转介。在有关投诉中,一个公屋家庭的其中一名成员,由于家人在单位内去世,容易触景伤情,继而容易出现情绪波动,因而向房屋署申请调迁单位。

在2014年,房屋署按机制将该家庭个案转介至社会福利署服务中心进行评估;在2015年2月,服务中心通知社署,推荐该家庭迁往邻近单位,但两个部门在沟通过程出现问题;直至2016年9月,两个部门仍未完成处理程序,该家庭仍未能获安排调迁,随后正式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见表)。

公屋调迁个案主要事件经过
年份 事件
2014年11月、12月 房屋署接获调迁个案,同年12月转介至社署服务中心进行评估。
2015年2月 服务中心通知社署,推荐申请人迁往同邨单位,社署将结果通知房屋署。
2015年4月 服务中心了解申请人暂时没有其他服务需要,结束个案。
2015年10月 房屋署建议申请人迁往同邨另一单位,但申请人以间隔相同,会引起家人不安为由拒绝。
2015年12月 房屋署建议迁往同邨另一单位,邀请申请人各家庭成员连同社工到单位视察,申请人会同因担心引起家人不安为由拒绝。
2016年1月 房屋署去信社署,重申公屋编配原则,建议社署安排社工陪同申请人一家视察单位,评估是否切合需要。
2016年3月 房屋署取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再次将个案转介至服务中心,但服务中心没有作出跟进。
2016年9月 调迁一直未获解决,申请人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资料来源:申诉专员公署

申诉专员刘燕卿。(钟伟德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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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认为,投诉人对房屋署的投诉不成立,但对社会福利署的投诉则部分成立。公署批评,房署与社署、社署服务中心在电话沟通上说法回异,近乎互相指责,令人对双方的互信和合作感忧虑。

申诉专员公署建议,房署与社署、社署服务中心应就此个案坦诚检讨,重建彼此合作关系;另外,两个部门亦应以尽可能减少重复行政程序为大前提,共同检讨现行转介机制合作协议内容,厘清在甚么情况下,房屋署需要就同一个案的重复转介重新取得当事人书面同意及转介目的。

申诉专员刘燕卿透露明年约满后不会续任。(资料图片/钟伟德摄)

除两个部门的沟通机制外,申诉专员公署亦“点名”建议社署综合家庭服务中心,应积极协助受助人,适切处理书面同意及述明转介原因的要求,避免因为对程序要求过于执著,而耽误受助人所需服务。对于上述投诉个案,公署认为服务中心应避免“铁板一块地一再拘泥于转介机制的程序要求”,可多点考虑申请人的需要和困难,并主动联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