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住户调迁原因五花八门 楼下有屠房都可以申请

撰文: 黄静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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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专员公署昨日(13日)发表调查报告,揭露有公屋户因目睹家人在单位内去世,因而受情绪困扰,向房屋署申请调迁。事实上,公屋户申请调迁的原因五花八门,包括信奉穆斯林或观音的信徒,因单位楼下有屠房和大十字架,继而以宗教原因向署方申调。对于申请人以间隔相同,忧引起家人不安而两度拒绝调迁,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则表示较少耳闻类似个案,认为现时轮候公屋的申请数目庞大,房署难百分百满足申请人的所有要求。

申诉专员刘燕卿批评食环境署对进口蔬果监管不力。(钟伟德摄)

申诉署公开一宗关于公屋调迁的投诉个案,指投诉人一家四口原居于某公屋单位,其间一名家庭成员在单位内突然身故,另一家庭成员因目睹经过而受情绪困扰,需接受治疗,其后该家庭于2014年底申请同邨调迁。

申诉专员刘燕卿坦言,不排除事件只属冰山一角。(钟伟德摄)

等候近三年终获安排调迁 房署分别于2015年的4月及10月,安排投诉人一家调往同邨另一单位,惟对方因间隔与现居单位相同,会勾起家人不安情绪为由拒绝,直至去年9月仍未能搬迁,于是向公署投诉。经介入后,投诉人一家今年4月终获调迁至跟现居单位不同类型的单位,并于上月搬入。

根据房署资料所示,公屋户可因屋邨清拆、寛敞户及家庭成员增加等原因,申请调迁。房屋事务委员会成员、立法会议员尹兆坚表示,偶而也有住户因特殊理由需调迁,例如宗教原因,“信观音嘅住户,单位对面可能有大十字架对住佢;穆斯林教徒因楼下有屠房,抵触到宗教信仰,都有权去申请调迁。”

公屋调迁个案主要事件经过
年份 事件
2014年11月、12月 房屋署接获投诉人邨内调迁的申请,同年12月转介至社署服务中心进行评估。
2015年2月 服务中心通知社署,推荐申请人迁往同邨与现居单位不同间隔的单位,社署将结果通知房屋署。
2015年4月 服务中心了解申请人暂时没有其他服务需要,结束个案。
2015年10月 房屋署建议申请人迁往同邨另一面积较细的三人单位,但申请人以间隔相同,会勾起家人不安情绪为由拒绝。
2015年12月 房屋署建议迁往同邨另一间隔、面积相同的单位,邀请申请人的家庭成员连同社工到单位视察,申请人会同因担心引起家人不安为由拒绝。
2016年1月 房屋署去信社署,重申公屋编配原则,建议社署安排社工陪同申请人一家视察单位,评估是否切合需要。
2016年3月 房屋署取得申请人书面同意,再次将个案转介至服务中心,但服务中心没有作出跟进。
2016年9月 调迁一直未获解决,申请人向申诉专员公署投诉。

资料来源:申诉专员公署

有公屋户因目睹家人在单位内离世,引发情绪问题,因而向房署申请调迁。(资料图片)

追债、漏水均可成调迁理由

公屋联会总干事招国伟则透露,有住户因行动不便,每日需跨区赴医院覆诊,经社署转介后,可申请调迁往入住距离医院较近的公屋,或单位内的漏水问题严重,而多次修缮下情况未见改善,房署也可安排申请调迁,“有住户可能畀人追债追得太紧要,都可以申请。”

要求单位不同隔间较少见

而今次的个案中,公屋户因获派调迁的单位间隔与原先相同,担忧会勾起家人不安情绪而拒绝,他认为拒绝理由较罕见,“因为布景、装修都可以系唔同,我觉得唔算好成立,但当然可能心理因素影响。”他认为房署愿意编配另一间单位予申请人,已符合迁离原有单位的原意,至於单位要有不同间隔等,以现时住屋需求紧张而言,房署亦难以百分百满足要求。

不过,立法会议员柯创盛则认为,事件揭露政府部门处事手法官僚,因社署推荐书指明“同邨与现居单位不同间隔的单位”,但房署却两次编配“间隔相同”的单位,安排令人费解,建议应检讨现有的“合作协议”,以避免同类事件发生。

你是否赞成房屋署酌情处理,为申请人调迁另一个单位?

房屋署回应公署的调查报告,指该署与社会福利署社署一直维持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并设有跨部门转介机制,以处理有关房屋援助的特别个案。针对上述个案,房署与社署已在近期的定期会议中,就现行的转介机制交换意见,日后会继续加强沟通。至于每年申请调迁、接受和拒绝申调的数字,署方则表示未有中央备存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