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歌法》设追溯期? 梁爱诗:没迫切需要!

撰文: 李伟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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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月港足两场赛事中均有香港球迷嘘国歌,令人关注即将在本港立法的《国歌法》是否存在追溯期的问题。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傍晚(20日)出席活动时表示,不认为有急切需要就《国歌法》设有追溯力,但需视乎将来通过时的条文及立法会的意见而定。

梁爱诗表示,不认为有急切需要就《国歌法》设有追溯期。(余俊亮摄)

《国歌法》上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将于本月底审议纳入《基本法》附件三,港府亦已就本地立法程序展开前期工作,《国歌法》会否设追溯期成为讨论焦点。 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表示,法例是否设有追溯力视乎需要而定。她举例,印花条例在2012年提交草案,在2014年才获通过,但由于当局担心有人会利用两年间的空窗期谋取利益,故将这条法例定为由2012年开始生效。 梁续指,《国歌法》会否设有追溯期,亦是视乎其纳入附件三时,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及进行本地立法时议员的意见而定,但她认为,《国歌法》没有迫切需要设有追溯期。 

另外,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工作报告时,两度提到中央对港、澳拥有“全面管治权”,而“全面管治权”需与“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梁爱诗认为,习近平发表对港管治方针的用意并非“放话”,而《基本法》第12条及第2条亦清楚说明:香港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 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故她认为中央全面管治权与特区高度自治权两者间不存在矛盾,亦非新事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