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长捏女警耳脸上诉案 警长:可间尺打手误解也可捏脸珠耳珠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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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署警长在港铁站报案室内揑女同袍的脸颊及耳珠,又拍其臀部,声称是与事主嬉戏,他早前被裁定3 项普通袭击罪成,被判罚款9000元。警长不服定罪提上诉,并指女同袍曾向警长说过:“做错嘢,要打,都系用间尺打手板。”有可能令警长真诚相信,可以捏她的脸及耳珠。案件押后书面裁决。
上诉人蔡德祥,53岁,早前被裁定非礼罪脱,但裁定3项普通袭击罪成,罚款9000元。
指事主曾称做错要打可用间尺
上诉人陈词指,普通袭击罪名的控罪原素,虽然毋须包含敌意,但一般在案情都是重要一环,因为可以分辨出女事主是否同意,还是令上诉人真诚相信,女事主同意他的行为,尤其女事主曾说过:“做错野,要打,都系用间尺打手板。”令上诉人相信,他可以以嬉戏形式捏脸颊、耳珠等。
另外上诉人又批评,原审裁判官在处理控方证人的证供分歧时,对控方裁决表现宽松,对辩方表现又过份严谨,有违一向对控方严谨、辩方宽松的做法,认为定罪不稳妥,要求推翻定罪。
控方:事主是下属不欲直斥上诉人
不过控方反驳,上诉人与女事主男女有别,上诉人在案发时更是第一次,对她做出捏耳珠、脸颊行为,绝非“搭膊头,倾公事”,不认为属嬉气成份。至于女事主所说“间呎打手板”,有可能是因为两人是上司与下属关系,不欲直斥其非,以较婉转说法表达不满;故不认为原审裁决出错。
案情指,被告于2016年5 月26 日,用手指揑了女事主X的脸一下;同年6 月2 日,被告突然捉住她的前臂摇晃,又趁她坐下时拍打其臀部,称“用手打先可以咸湿到你”,不久后再揑她耳珠。X 感受辱,翌日向另一同事诉说,揭发事件。
案件编号:HCMA 23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