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r. Wally被赶.分析】规管街头艺人 又关《基本法》事?
日本街头歌手Mr. Wally预告,会在周六(9月30日)晚于中环摩天轮附近演奏。由于他早前在旺角演奏时遭警方“劝离”,闹成罗生门事件,周六晚的街头演奏会能否顺利举行,格外惹人关注。
部分市民会觉得,香港对这些街头艺人并不友善,又谈何发展文化艺术?但政府对街头艺人该不该管、又或者如何管,其实对不少地方的政府而言,都是一个烦恼的问题。
一边是想耳根清静的市民,一边是“一生不羁放纵爱自由”的街头艺人,政府当局夹在城市管理和支持文化艺术之间,往往没有一个能够皆大欢喜的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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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保障文化活动 法院有案例可循
现时香港涉及街头表演的规管,可以说是处于一个唔清唔楚的状态。根据《简易治罪条例》,假如未经警方批准而在街头演奏乐器,有可能被控以公众妨扰罪。但是不少文化界人士会引用2015年的“黄宗成案”辩护,当时街头表演者黄宗成在红磡港铁站外弹结他及吹口琴,被判罚款。
及后他不服上诉最终得直,判词指香港居民按《基本法》享有进行文化活动的自由,而表演者要向警方申请以防构成混乱,两者并无抵触,但警方的申请程序却未能做到方便透明,因此裁定撤销黄宗成的定罪及罚款。
其实,有关的《简易治罪条例》条文,是在1949年加入的陈年旧例,当时的立法目的是应对卖艺行乞、滋扰等行为,但这条过时法例一直沿用至今,未有按照现今的社会环境作出修改,才出现街头艺人不违反《基本法》,现实上却可能要负上刑责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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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宪法保障 警方仍可“依法办事”
因此,近年有一些文化界人士认为,对于街头艺人的问题,香港应该仿效美国的处理方式,因为美国的街头艺人表演行为,同样受到宪法保护,被视为民众言论自由的一种,理论上,喜欢自由自在的街头艺人可以随意表演,毋须领牌。
只不过,街头艺人往往为城市管理带来如噪音、阻街等问题,而一些商业机构更会组职艺人表演牟利,令街头表演变得商业化,因此在现实的环境中,美国的街头表演者也要面对执法者以不同理据作出干预。例如曾在2014至2016年担任纽约市警察局长的威廉.布拉顿(William Bratton),就曾经严厉整顿当地街头艺人随意卖艺的问题,甚至以较严重的“鲁莽危害罪”(reckless endangerment)控告一些表演时动作较大的街头艺人。街头艺人会否被控,很多时取决于执法者是“手松”还是“手紧”。
发牌规管街头艺人 争拗仍没完没了
没有牌照制度规管街头表演,往往造成更多的执法尺度争拗,故不少地方其实都倾向发牌规管,就如做事向来一板一眼的日本,就采取牌照制度。例如东京都政府称街头艺人为“Heaven Artist”,东京都生活文化局每年都会举行一次审查会,评定申请者的资格。而取得牌照者,可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地方作表演,亦要遵守一些规定,如不可在现场售卖CD、DVD,对扩音机的功率亦有限制等等。
可以说,对街头艺人无论是管或不管,又或者如何管,都没有完美的方案,而根据“黄宗成案”,本港法院也似乎较倾向以牌照方式规管。而实际上,以Mr. Wally的个案为例,假如香港让街头艺人随意自由表演,就算他没有遇上执法尺度较严的警察,也很可能要和“大妈们”争场地;但如果行发牌制,错过了政府评审程序的Mr. Wally,最终又可能变成“无牌”表演,遭到取缔,可谓有辣有唔辣。那么,到底政府应该管还是不应该管,你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