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茂波夫妇被指诽谤中学生案 原告获准提终极上诉 明年三月审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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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司陈茂波与妻子许步明,被指诽谤女儿所读的汉基国际学校一名校董一对孖生子女,指两人在考试中作弊并获包庇。高院于2014年裁定陈茂波夫妇诽谤成立,二人去年上诉得值,推翻原判。原告不服决定提终极裁决,今获终审法院批准申请上诉许可,案件押后明(2018)年3月6和7日审讯。

陈茂波与妻子许步明上诉时须就诽谤案获胜诉,但原告到终审法院提终极上诉。(资料图片)

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要求,争议论点主要集中有数个法律观点上,包括:如果界定被告被指作诽言论的想法,若被裁定恶意,是否仍受免责特权(Qualify Privilege)保护;另外,法官应如何引导陪审团;第三个,若上诉庭当时裁定正确,即原审法官是在引导陪审团时错误,上诉庭是需要下令将案件发还重审。

陈茂波夫妇被指诽谤国际学校校董子女

陈茂波夫妇被指于2011年12月初,先后向汉基国际学校家长及校长发出五封电邮及一封事件摘要,当时陈的女儿在该校就读,陈氏夫妇指校董卢光汉的子女卢冠中、卢亮臻在考试中作弊并获包庇,及后卢与子女入禀控告陈茂波与其妻许步明所发的电邮涉诽谤。

原审时,陪审团裁定陈茂波与许步明发出的所有电邮及事件摘要全属诽谤,惟法官当时接纳指陈氏夫妇与收到邮件的家长一样,对事件有共同关注及利益,他们均希望维持学校的操守、形象及声誉,故其中两封电邮受免责特权保障,其余则属恶意诽谤,裁定两人须向原告赔偿23万元。

上诉庭及后指原审法官于引导陪审团时,就有关“恶意”在法律上的定义有错误,令陪审团在错误的基础上作出错误的裁决,裁定陈茂波夫妇胜诉。

案件编号: FAMV 22/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