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诽谤】诽谤的定义及主要抗辩理由

撰文: 朱幼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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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被指发出诽谤言论,但若是有理可依,不存恶意,且涉公众利益,有特定情况下亦可接受为抗辩理由。(资料图片)

根据香港法例第21章的《诽谤条例》,任何人或机构透过书面文字或说话,发布恶意言论去损害另一人的声誉;或发布虚假消息,以求恶意中伤或诬蔑他人,即属诽谤。

若要控告他人诽谤,原告要证明相关言论与事实不符,或对方的言论是恶意中伤。

而被告亦可以就言论不涉及或没有针对原告,或言论是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公允评论(fair comment)及是否受特权保护(qualified privilege)等作为辩护理由。

涉公众利益评论可作抗辩理由

若被告要以“有理可据”(justification)作为抗辩理由,被告须要提出证据,证明所提及的言论属实。若被告能提供这方面的证明,即使被投诉的字句属诽谤性,原告亦不会获得赔偿。同样地,若被告能证明他们是基于事实,并以公众利益而作出评论,亦可以用“公允评论”(fair comment)作为抗辩,但如何定义事件是否涉公众利益,则可能要等法庭定断。

被告也可以用“受约制的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作辩解,但被告必须证明,他们发表有关的言论时是出于善意,而他与他发放讯息的对像,及与所作言论,是有相关利益,所发的言论并无恶意,便可以以此理由作辩解。

陈茂波及太太许步明被指诽谤两名国际学校校董子女作弊,但上诉后得直。(资料图片)

陈茂波夫妇曾以约制的特权作辩解

其中一宗经典案例,就是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与妻子许步明,被指2011年向校内家长发电邮,指港基学校校董卢光汉一对孖生子女在校内考试作弊的案件。他们就曾用受约制的特权(qualified privilege)这个抗辩理由。该案在2014年聆讯时,陈氏夫妇以他们是家长,关心学校的管理的情况下,向其他家长发出被指带诽谤言论的电邮。虽然校方最后证实卢的孩子并无作弊,陈及其妻坚称他们发出言论并无恶意,因而要求以受约制的特权来作辩解,惟不获陪审团接纳,陈氏夫妇最终被判须赔偿卢家23万元及支付卢家六成堂费。陈氏夫妇期后提出上诉后得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