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发展案】律政司要求上诉庭改判13被告即时入狱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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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财委会于2014年6月开会审议新界东北发展规划拨款,包括社民连黄浩铭在内的13名示威者,于会议期间在场用竹枝及雨伞企图撬开立法会大楼玻璃大门,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成,全部判处社会服务令。律政司认为刑期过轻,向上诉庭要求覆核刑期,案件今日开审,审理本案三名上诉庭法官杨振权、潘兆初和彭伟昌,与上周三审理“学民三子”刑期覆核案的法官相同。而律政司代表指众被告当时漠视社会秩序,认为应改判即时入狱。

黄浩铭是其中一名被要求覆核刑期的示威者。(林若勤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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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13名被告梁晓旸、黄浩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周豁然、严敏华、招显聪、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2016年2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裁定“参与非法集结”罪名成立,“企图强行进入”罪名则不成立,分别获轻判80小时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

全部被告已完成社会服务令

案件开审前,社民连黄浩铭、吴文远等数十人先到庭外大喊口号,黄浩铭表示,13名被告已就本案的裁决完成社服令,但律政司却要他们坐囚,认为政府不容反对声音,要“一网打尽、打死”他们。

另粉岭马屎埔村村民的区晞旻、东北村民“平叔”、东北支援组成员陈大吉今日亦有到庭支持被告,区晞旻不禁在庭外哭了起来说,因为立法会财委会通过东北拨款,令村民面对迫迁。

控方在开审前首先指,警方曾多次以不方途径包括社交媒体下联络第10被告招显聪,未能联络到招,在翻查出入境记录,招亦无出入境记录,因招今日有法律代表出庭,要求法庭运用酌情权批准招的案件继续聆讯,并获准。

律政司要求判即时监禁

高级助理刑事检控专员万德豪今陈词指,立法会是法治象征,但示威者凭着“人多势众”,即使当时已有警员驻守,仍冲击正在进行会议的立法会,片刻便“越过临界点成暴动”,认为案件极严重,“除了即时监禁,其他判刑都不适合”。

万德豪陈词时播放了多段立法会闭路电视、警方录影及新闻片段,并指虽然未能点算人数,但估计过百人已上,他们除了移走铁马,还用竹杆、金属物品撬开立法会大门、打破立法会石墙,警方曾经向他们喷胡椒喷剂,示威者更用雨伞阻挡喷剂,所以不能单单参照个别示威者的犯案行为,反而案件“严重性极之大,牵涉被捕人士和未捕人士,如伙同犯案”。

指示威者公然公众秩序

万续说,从影片所见,今次非法集结绝对是一个大规模非法集结,冲击正在进行的立法会财委会会议,而立法会正正便是香港法治象征,示威者公然挑战法绝,漠视公众秩序,所以必须带出向有可能犯罪者带来明确讯息,严重违法的行为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根据英国一个1970年案例说明,非法集结和暴力集结的界线不容易分辨,但威吓使用暴力,与实际使用暴力情况不遑多论,尤其破坏社会安宁,暴力事件随时爆发,所以任何人用语言或文字非法集结都是严重罪行,并以人多势动方式达到目的。

立法会维修示威损坏费用高达41万

万指,当时情况严峻,示威者以人多势众,无视警员驻守,冲击立法会,已片刻到达临界线变成暴动,控罪极之严重,对立法会财物损坏,维修费用高达41万元,其中一名保安员的脚拇指骨折,所以除了判处即时监禁,没有其他合适的刑期。

万德豪又指,非法集结罪是严重罪行,根据简易程序,犯罪者最高可被判入狱三年、在公诉罪行更可被判入狱五年;法庭量刑除了惩罚外,亦需要收阻吓之用,而且众被告在原审被裁定罪后,除了五人没有求情外,其余均表示无悔意,甚至有两被告表示若将他们收监,后果极为严重,而社会服务令亦无真诚悔意,违反颁发社会服务令的原刖,认为原审量刑过轻,要求推翻判刑。

五名被告曾提上诉但遭驳回

黄浩铭、梁晓旸、刘国梁、朱伟聪及陈白山5人不服定罪,向高等法院提上诉,高院于2016年12月开庭审理后,悉数驳回,维持原判。

另外城市大学学生梁晓旸另被裁定一项“妨碍正在执行职务的立法会人员”罪成,终院早前已受理梁这项定罪的上诉申请,排期2018年1月10日开庭审理。

案件编号: CAAR3/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