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东北发展示威案5被告上诉 指裁判官错误接纳曾钰成有权召警
10多名示威者前年反对新界东北前期拨款冲击立法会,早前被裁定阻碍立法会人员办公及非法集结罪成,被判80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其中五名示威者包括社民连副主席黄浩铭,今就定罪于高院提出上诉。上诉一方陈词时质疑,“立法会火烛一向都唔会报警”,所有议会秩序决定都需要按照《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中议事规则或立法会议决作规限,但裁判官在裁决接纳以行政会主席身份曾钰成召警求助,便等同放弃立法会不干预原则,是错误的决定。
五名上诉人包括梁晓旸、黄浩铭(社民连副主席)、刘国梁、朱伟聪和陈白山;后三人无律师代表。代表梁晓旸和黄浩铭的大律师郭憬宪陈词指,立法会按其宪法地位,享有不干预原则,立法会议员可自行决定,透过议会民主功能调和社会的冲突,毋须运用司法干预议会秩序。
召警方到场须经立法会主席命令或议会议决
郭续说,根据《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行管会虽负责立法会物业管理等事,但当会议进行,会交由议事规则及立法会议决进入及逗留会议厅的权利,并由立法会主席按行政指令,以规限非议员及非立法会人员的人士在进入会议厅及会议范围的行为,而所有会议须公开进行。
郭解释,按照立法会现时做法,若进入会议厅参与旁听巿民人作出不适合行为,主席着保安员先发出黄色警告,若再不循,便会发出红色警告要求该等人士取消集会,另外主席亦可着议员或官员以降温措施,到会议厅与参加集会人员商谈;即时场面混乱,警方被召到场,亦需要按照条例听从立法会主席命令或议会议决。
上诉方质疑行政会无权召警到场
郭指,当日立法会主席曾钰成以行管会主席身份召警到场,首先要违反立法会议事规则,行管会无权召警到场,警方到场后亦无权按《警队条例》执法,所以指裁判官指立法会放弃特权,批准警方展开拘捕行动,是错误的裁决。上诉方陈词未完,下午继续。
案发于2014年6月13日,13名示威人士梁晓旸、黄浩铭(社民连副主席)、刘国梁、梁颖礼、林朗彦、朱伟聪、何洁泓(土地正义联盟召集人)、周豁然、严敏华(社民连成员)、招显聪(港独分子)、郭耀昌、黄根源及陈白山,与不知名人士在立法会大楼外示威,及后示威者要求进入立法会大堂被拒,示威者就以竹枝及雨伞撬门强行入内,近200人包括各被告进入大堂内静坐,最后要由防暴警察擡走。
他们被控非法集结,梁晓旸另被加控阻碍立法会人员办公。案件在东区裁判法院审理,裁判官温绍明2015年12月30日裁定梁晓旸两项控罪罪名成立,其他示威者则非法集结控罪成立,被判80至150小时社会服务令。
聆讯明天继续。
案件编号:HCMA 229/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