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脱集结罪近3年 律政司指裁决不公提上诉 官判得直案重审
两男子涉于2019年11月于荃湾参与非法集结及违反《禁蒙面法》,他们在2021年经审讯被裁定两罪不成立。同年底,终院就涉2016年占旺暴动的被告卢建民案下判决。律政司事隔近3年,引用卢案的指引,就荃湾集结案脱罪的2名被告提出上诉,并指原审官用错原则以至裁决不公。高院法官郭启安今(20日)下判辞,指本案有大量环境证供,包括搜出被告有口罩及装备等,但原审官未有就这些证供作合适的考虑及分析,故裁定律政司上诉得直,将案件发还重审。
案中一名被告已离港上诉被撤销
两名答辩人:叶泽深(25岁,学生)和陈皆桥(27岁,社工)。原审裁判官刘淑娴于2021年6月裁定两人罪脱,同年11月终院就“卢建民案”厘清非法集结定义,律政司于2023年引用卢建民案以案件呈述方式提出上诉。本案原有第三名被告陈约信(20岁,补习导师),由于陈约信已经离港,控方撤销对他的上诉。
答辩人有戴口罩及身上有装备
法官郭启安于判辞指,本案有大量的环境证据,包括答辩人被发现的时间和地点、逃匿的情况、以及答辩人身上均佩戴口罩遮掩面容和身上各自被发现的装备。
即使未证作出受禁行为也可考虑席前证据
原审忽略了答辩人即使未能被证实本身是作出受禁作为的人,也可以透过作出包括利便、协助或鼓励非法集结的行为而干犯非法集结罪,认为原审裁决时明显是应用了错误的法律原则,没有正确考虑及分析她席前的所有证据,故达致“有悖常理”的裁定。
卢案已指有索带等可推论参与集结
法官指,原审明显没充分考虑叶泽深被搜出胶索带及鎅刀,在卢一案中已说明被告身上发现的物品如索带,可支持参与非法集结的推论。
对于答辩人指,终院就卢建民案提出新的法律论点,上诉庭不应允许上诉人提出该新论点。郭官指答辩人的理据十分之牵强,又指卢建民案只是提醒下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不宜只聚焦于被告人有没有作出受禁或订明行为,进一步澄清关于参与非法集结的考虑,不应只局限于直接证据,亦应同时审视有关案件和被告的各种环境证据来考虑他是否具有参与意图。
原审应全盘考虑席前证供
郭官因而认为,原审在考虑判决时便应全盘考虑她席前的所有证供,而绝不应因为控方在原审时从未有以此作为其中一个检控基础,便局限了她的考虑。
重审并无存在不公
法官续指,答辩人指若案件发还重审会令控方实质有两次机会作出检控的质疑,明显是过虑,甚至是无限上纲,重申为了维护法治,法庭绝对有责任依法审理案件。原审大可以于重审时出于公正的考虑,批准辩方重召控方证人再作盘问,甚至批准答辩人重新选择作供,或传召证人后再作补充陈词,因此并不会存在任何不公平,更遑论出现二次检控的情况。
案件编号:HCMA122/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