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两检】政府曾考虑其他6个方案 因技术和法律问题全不采纳

撰文: 黄雅盈
出版:更新:

高铁一地两检方案终公布,西九总站将采取深圳湾口岸的过境模式。虽然方案已尘埃落定,但政府文件的附件显示,原来亦曾构思过其他6个方案,包括修改基本法、将通关过程的相关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等,但最后因各样的限制,终选择现时决定的“三步走”本地立法方案。

政府公布高铁一地两检方案。(卢翊铭摄)

政府终公布高铁的一地两检方案,具体模式会参考深圳湾口岸的做法,即是在B2及B3层的出入境层实施均设“内地口岸区”和“香港口岸区”,而整个车站的“内地口岸区”达10.5万平方米,即占西九总站面积的四分一,范围涵盖B2和B3层的划定区域、B4层月台和有关连接通道。

同时,政府会采取“3步走”的方案,即两地政府先就一地两检方案达成“合作安排”,之后把“合作安排”交予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及授权落实,最终透过本地立法程序,达至本地立法。

不过,在政府公布的文件中却显示,现时所采用的“3步走”的方案并不是唯一的方案,政府亦曾经构思过其他6个方案,当中包括修改基本法、将内地通关程序的相关法律纳入基本法附件三、另立一套全国性法律、在北南行分站一地两检、实施车上检,以及实施两地两检。不过,上述的6个方案最后都出现各种技术或法律的问题,因此两地政府最终都不采纳。

例如将内地通关程序的相关法律依据《基本法》第十八条列入附件三,然后在香港特区实施。文件指,政府认为难以清晰界定哪些内地法律应归类为通关程序的法律,哪些内地法律不属于通关程序的法律。因此,基本上不可能解决哪些内地法律应纳入附件三的问题。此外,《基本法》第18条规定,只有国防、外交和其他按《基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区自治范围的全国性法律,才可纳入附件三,至于一地两检是否属于上述三个范畴,两地在法律上存在意见分歧,所以有关方案不获接纳。

文件亦提到曾考虑修改《基本法》相关条文,授权国务院在特区政府的要求下,在香港特区内设立、撤销、修订“内地口岸区”。有关条文并同时规定“内地口岸区”适用内地法律,由内地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但基于“《基本法》不单是全国性法律,也是香港特区的宪制性文件,具有庄严地位”,认为不应轻言修改。

另外,特区政府曾参考英国和法国就“欧洲之星”列车所设计的境外入境管制安排,考虑可否分别在西九龙站及内地一个高铁车站均设立口岸管制区,在两地分别办理北上、南下的一地两检。文件表示,内地执法人员在西九龙站“内地口岸区”,对北行进入内地的旅客办理“预检”;而香港执法人员在内地的某个管制区,对南行进入香港的旅客办理“预检”。不过,由于深圳北站或福田站均已启用,如要进行车站改造工程,以容纳相关的清关设施,对深圳铁路服务的规划、车站场地设计和车站营运均有重大的影响,而且乘客需要中途下车通关,会令令整体的行程延长,减低乘搭高铁可高速到达目的地的效果,最终放弃该构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