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白荻被姪女追业权案 法官裁定白荻胜诉并可取回34.2万租金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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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年代资深女演员白荻,早前遭姪女追讨尖沙咀物业一半业权一案,高院今颁下书面判词,裁定姪女败诉,并相信白荻指,物业是由白荻与姪女联名购入。白荻除可取回物业一半业权外,还成功取得单位多年来的租金得益34.2万元及讼费。

年逾九旬的陈白荻与姪女对簿公堂。(伍凯莹摄)
原告陈砚指物业是她支付的。(伍凯莹摄)

许鞍华曾为白荻回忆录写序

现年90岁的白荻原名陈白荻,1948年从内地来港晋身影坛,曾任演员和服装设计,她曾于2010年作《最美不过夕阳红——白荻的往事追忆》,获导演许鞍华写序。至于案中原告陈砚(59岁) ,为白荻的侄女,三年前就尖沙嘴赫德道一物业的业权,入禀高院控告姑妈及白荻女儿陈思红。

高院判词指,白荻和原告一家关系密切,白荻于1948年来港当演员,更由1968年至1980年定期汇钱予原告的父亲,原告父亲和原告相继于1980年代来港后,白荻更介绍工作予他们,又为他们安排临时居所,法官确信白荻与原告关系情如母女。

法官不接纳姪女说法

原告与白荻在1988年合资经营丽雀时装公司,期间姑姪二人于1990年签署一份手写的协议,声明二人各占生意一半利益。不过原告否认有签过协议,称生意由她独资经营,并解释于1991年购入涉案尖沙嘴物业,因无投资物业经验,所以在楼契上亦写了姑妈的名字,原告坚持自己一人出资支付涉案物业的供款。

不过法官不接纳原告说法,即使两人关系密切、互为信任,但作为已开设公司三年的被告来说,不会不问律师意见之下,便加入白荻的名字在物业楼契上面。

官信白荻与姪女合资买楼

反而法官接纳被告说法,姑姪两人合资经营的时装公司,经三年投资后赚了盈利,决定购入涉案物业作公司存货之用,而且法官亦相信,白荻将她每月从丽雀公司赚取3000元酬劳用作供楼之用,故裁定原告败诉,白荻可取回物业的一半业权,以及取回物业的多年来租金得益34.2万元。

案件编号:HCA680/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