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年前涉非礼亲女案 被告妹夫指事主无给家用 强调无非礼事件

撰文: 梁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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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岁女子声称30多年前被亲父非礼案,今(25日)于区域法院续审。辩方今传召被告昔日的制衣厂工友及其妹夫作供指,二人均称被告为人勤力顾家,其中妹夫提到事主无给家用被告,更强调“肯定无呢件事”。

72岁任保安员被告否认30年前非礼亲女。(资料图片)

案发时任制衣厂领班的72岁被告,被指于1986年至1992年期间,四度非礼女儿,亦即本案的女事主X。被告否认3项非礼及1项向年龄在16岁以下的儿童作出猥亵行为受审。

与被告共事9月旧同事指被告顾家

辩方今传召被告昔日男同事林生伟(译音)称,在1982年三星制衣厂工作时认识被告,工厂一向没有夜班,最多只会加班一至两小时,他与被告每星期工作6天,由早上9时至傍晚6时,而林工作9个月便辞工。林形容被告勤力顾家“搏命揾钱供楼”。他在控方盘问下,承认工作9个月后已辞工,不知工厂运作情况。

被告妹夫指事主无给家用

被告妺夫作供时亦指,他与被告的工作地点相近,故得知被告在案发时“朝9晚6”地工作。他指事主X、即被告长女为人独立、倔强及不听话,但被告则勤力顾家及诚实,声言“肯定无呢件事(被告性侵女儿)”,又批评事主投身社会工作后,没有给被告家用。

控辩双方将于明天作结案陈辞。

案件编号:DCCC 1131/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