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案.裁决解读|官只裁定6警妨碍司法罪成 涉袭击刑毁等罪全脱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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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警员在深水埗通洲街进行反毒品行动时,涉嫌向露宿者拳打脚踢,又破坏他们的家当,更疑诬告露宿者藏毒,期间发现有闭路电视,数警并涉用不同方式阻镜头拍摄。区域法院法官张洁宜今(13日)裁定6警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其余涉及伤人、刑事毁坏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罪均不成立,两名未涉妨碍司法罪名的警员当庭释放。

张官在裁决书指,数名警员曾以白纸巾、胶袋等图遮盖镜头,他们全都是警员,明知镜头纪录与搜证有关,仍故意干扰,有女警辩称抛纸巾为赶昆虫,惟张官指女警不曾望镜头,怎知那方有昆虫。至于涉伤人及刑毁的罪,控方未证事主伤势由警员造成,被毁财物亦或属弃置物品,故裁定相关罪名不成立。

6名被定罪警员将于10月8日求情,各被定罪被告准继续保释。

第五被告林华嘉是一名警长,亦是被告中官阶最高的,他被裁定两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他离庭时轻松,并多谢同事朋友及家人。(黄浩谦摄)
首被告郭展升被裁定全部罪名不成立。(黄浩谦摄)
第七被告尹栢诗(左)及第八被告陈守成(右),各有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黄浩谦摄)
女被告庞隽诗被指曾用湿纸巾遮镜头,被裁定一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黄浩谦摄)

只有妨碍司法公正被裁罪成

8名被告:郭展升(31岁男警)、韩廷光(29岁男警)、梁飞鹏(29岁男警)、庞隽诗(29岁女警)、林华嘉(44岁男警长)、莫志成(25岁男警)、尹栢诗(25岁女警)及陈守业(27岁男警),共被控10罪,包括5项妨碍司法公正、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1项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2项刑事毁坏罪,分别发生于2020年2月4和24日。除首两名被告脱全部罪名外,其余6被告各1至2项妨碍司法公正罪成。(详看下表)

梁曾爬上木梁但未成功

法官张洁宜在裁决书指,2020年2月4日在公园凉亭的搜查行动中,数名警员曾意图用不同物品遮镜头,其中第三被告梁飞鹏曾用胶袋图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影片所见,梁曾爬上木梁但未成功,之后他即把胶袋放进背囊。梁辩他带备胶袋是准备用来戴搜查找到的违法物品,惟张官认为其说法与其行动不一致。

庞未望镜头怎知那方有昆虫

第四被告女警庞隽诗,亦指曾用湿纸巾抛向镜头,庞曾辩称为驱赶昆虫而抛湿纸巾。张官在裁决指,庞在地上弄湿纸巾前,并没有望向镜头方向,质疑她不可能会预先知道镜头上有一只昆虫,遂拒纳庞在警诫下的解释。

法官又指,梁及庞二人均为警务人员,他们明知现场有闭路电视,这并可用作加强或削弱控方或辩方的案情,却选择试图遮盖镜头,裁定两人妨碍司法公正罪成。

3被告曾称莫从阿十手上找到毒品

至于被告林华嘉、莫志成、尹栢诗,他们被指诬蔑露宿者“阿十”藏毒。张官根据片段,裁定尹在“阿十”被林拉出帐幕后,在帐幕范围内找到一个黑色容器。之后,另一被告陈守成在另一帐幕找到一件白色物件,并把内里包裹的思疑毒品放入黑色容器内。惟林、莫及尹在警员记事册及证人供词均称,莫当时是在“阿十”手持的黑色胶盒内发现毒品,并将胶盒交给尹保管,说法与片段显示有关键性分歧。

书面记录分歧轻微因想诬告阿十

法官续指,虽然他的书面记录与事实有关键性的分歧,但三人之间的书面记录的分歧却相对轻微。法官认为,唯一合理的推论是,他们决定诬告阿十,才会作出相关的书面记录。毒品被检获的位置或情况属毒品案的关键议题,一旦被捏造,有关毒品管有者的身份,必然有可能误导警方及法庭,故三人的行为必然倾向妨碍司法公正,裁定他们此罪成。

陈及林曾用红胶袋遮镜头

最后针对陈守业和林嘉华的妨碍司法公正罪,张官指两人案发时意图遮盖闭路电视镜头。林在闭路电视镜头被遮盖前,举起右手指向镜头。陈紧接着拿著一个红色袋,行向该镜头并消失在镜头下,该镜头随即便被一个红色袋所遮盖。

没有人敢在警员在场下遮镜头

由于当时警员在现场调查,法官认为除了警员外,没有任何人会敢于在警员在场下公然遮盖闭路电视镜头。因此,唯一可以作出遮盖行为的人必然是在场的警员。再者,林是在场警员中最高级的警务人员,法官认为没有林的准许,其他警员不会大胆作出这行为。因此,遮盖闭路电视镜头的行为必然是林和陈的共同行为,裁定两人罪成。

阮有骨折却未证明伤势何时造成

张官只裁定案中所涉的妨碍司法公正罪成,其他涉及伤人及刑事损的罪名均不成立。其中就伤人罪的裁决中,事主阮文山供称于2020年2月4日在沙地遭警员袭击并引致骨折。惟阮虽然确有骨折,但医生的证供没有确认是否新近伤势,且他身体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没有红或肿,不吻合新近骨折会出现的表面伤势。法官认为阮的证供不可信,未能肯定他在案发时有否被袭击,裁定被告郭展升、梁飞鹏、陈守业的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脱。

阮不知被谁或多少人袭击

法官另指,即使法庭接纳阮的确遇袭,基于阮不知道谁或多少人袭击他,案中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谁袭击他,故裁定3名涉袭击的被告均罪名不成立;至于韩廷光被指对上述袭击就手旁观,被控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但张官指,基于法庭不肯定阮曾否被袭击,故韩的罪名亦不成立。

事主之一的“阿十”,开审前已过身,未能出庭作证。他死后一班露宿者有夹钱买生果及香烛等为他设置小祭坛。(资料图片)

未目睹黑色胶箱被损坏的情况

至于郭展升被指于2月24日曾在木亭,用高尔夫球球杆损坏属于阮的胶箱及属于“阿十”的一些物品。惟阮作供时确认未目睹黑色胶箱被损坏的情况,而该处也有其他露宿者摆放的物品,也可能有被弃置的物品。故即使郭确曾损坏了一件黑色物件,法官亦未能肯定非被弃置物品;

阮未能确定被毁物品属于阿十

关于已离世的“阿十”所属物件,阮同意他仅因“阿十”曾在该处出现,认为该些物件属于“阿十”,亦同意物品有机会属于其他人,故裁定郭两罪脱;对于韩廷光被指目击郭损坏属于“阿十”的物件但就手旁观,法官认为虽然片段显示韩必然目击郭部份破坏行为,但未能肯定韩知悉该些物品属他人的财产,而非弃置物品,故裁定其藉公职作出不当行罪脱。故郭展升及韩廷光的所有罪名均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