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警涉殴打兼诬告露宿者 疑曾尝试干扰CCTV 6人妨碍司法罪成
8名警员被指2020年在通州街露宿者聚集的地方进行反毒品行动时,涉嫌殴打露宿者至肋骨骨折,又破坏他们的家当,并疑诬告露宿者藏毒,惟部份警员疑期间发现有闭路电视,数名警员涉曾用不同方式,包括尝试抛白色纸巾,或用红色胶袋遮盖镜头等。8警否认妨碍司法公正,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10罪,他们否认指控,早前经审讯后,案件今(13日)在区域法院裁决,法官裁定6人罪成2人脱罪。案件押后至10月8日求情,各被定罪被告准继续保释。
6男2女被告:郭展升(31岁男警)、韩廷光(29岁男警)、梁飞鹏(29岁男警)、庞隽诗(29岁女警)、林华嘉(44岁男警长)、莫志成(25岁男警)、尹栢诗(25岁女警)及陈守业(27岁男警)。 他们分别被控共10项罪名,包括5项妨碍司法公正、2项公职人员行为失当、1项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及2项刑事毁坏罪,分别发生于2020年2月4和24日。法官裁定首两名被告脱罪,其他被告部份罪成。(详看下表)
两名罪成的警长林华嘉,获保释离开法庭时,对他的家人、朋友、公司同事,及一直支持和帮助他们的人表示感谢,称:“多谢你同我一路同行。”
所有被告均曾参与2月4日的行动
控方指,于2月4日的反毒品行动期间,第一被告郭展升、第三被告梁飞鹏,及第八被告陈守业,被指对越南籍露宿者阮文山拳打脚踢,第二被告韩廷光在场目睹情况,但未有阻止。另外,第五至七被告涉诬陷另一名越南籍露宿者“阿十”(已去世)藏毒。
多名被告曾尝试干扰CCTV镜头
现场的闭路电视拍到多名被告曾望向镜头,第三被告梁飞鹏曾两度试图爬向镜头,但不成功,第四被告庞隽诗则两度将湿纸巾抛向镜头但不果,最后第八被告陈守业涉用红色胶袋遮盖闭路电视镜头约40分钟。
第二次行动曾砸打多件物品
警员在同年2月24日在同地再作另一次反毒品行动,但只有首四名被告参与,他们在公园向阮调查期间,首被告郭展升被指在凉亭用棍砸打多件物件约两分钟 。各人之后走到湖边,郭展升再用高尔夫球棍砸打在现场搜出的一包米 、多罐罐头等。第二被告韩廷光告目睹事件,但未有阻止。
被告对干扰镜头有不同辩解
8名被告均未有出庭自辩,但庭上播放多名被告的录影会面片段,其中庞隽诗解释指因想赶走在镜头上的“黑色嘢”,故向镜头抛湿纸巾;梁飞鹏则称怀疑凉亭横梁藏有违法物品,才会试图爬上横梁近镜头的位置。
质疑露宿者想开脱罪名虚构被警员殴打
辩方律师又指,阮过去有多项与暴力和不诚实相关的案底,质疑他为开脱罪名而虚构被警员殴打一事。阮否认诬告,又称不知道通州街公园是辩方所指称的毒品分销中心,并拒绝回答他是否在该公园管理贩毒。
阮有骨折却未能证明是新近伤势
法官裁决时指,阮供称于2月4日在沙地遭警员袭击并引致骨折。惟阮虽然确有骨折,但医生的证供没有确认是否新近伤势,且他身体表面近骨折的地方没有红或肿,不吻合新近骨折会出现的表面伤势。法官认为阮的证供不可信,未能肯定他在案发时有否被袭击,裁定被告郭展升、梁飞鹏、陈守业的对他人身体加以严重伤害罪脱。
阮不知谁或多少人向他施袭
法官另指,即使法庭接纳阮的确遇袭,基于阮不知道谁或多少人袭击他,案中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谁袭击他,故法庭仍会裁定3名被告罪名不成立;至于韩廷光被指对上述袭击就手旁观,被控藉公职作出不当行为罪。基于法庭不肯定阮曾否被袭击,故裁定韩罪名不成立。
阮未目睹黑色胶箱被损坏的情况
至于郭展升被指于2月24日曾在木亭,用高尔夫球球杆损坏属于阮的胶箱及属于“阿十”的一些物品。惟阮作供时确认未目睹黑色胶箱被损坏的情况,而该处也有其他露宿者摆放的物品,也可能有被弃置的物品。故即使郭确曾损坏了一件黑色物件,法官亦未能肯定非被弃置物品;
阮未能确定被毁物品属于阿十
关于已离世的“阿十”所属物件,阮同意他仅因“阿十”曾在该处出现,认为该些物件属于“阿十”,亦同意物品有机会属于其他人,故裁定郭两罪脱;对于韩廷光被指目击郭损坏属于“阿十”的物件但就手旁观,法官认为虽然片段显示韩必然目击郭部份破坏行为,但未能肯定韩知悉该些物品属他人的财产,而非弃置物品,故裁定其藉公职作出不当行罪脱。因此裁定首两被告郭展升、韩廷光所涉的伤人、刑毁,及公职人员行为失当等罪全部不成立。
案件编号:DCCC 123/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