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Q风波.判词解读】刘小丽龟速宣誓 非真诚地作出承诺

撰文: 陈雯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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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议员梁国雄、刘小丽、罗冠聪及姚松炎因宣誓被“DQ”案,刘小丽因为以龜速读出誓言,事后又在其面书中解释她此举是为要彰誓词的虚妄。但法官认为,刘此举已显示她并忠诚地作出承诺,违反了“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裁定其宣誓无效。

刘小丽以极慢速度宣誓,又在誓词加料,引发政府入禀复核其议员资格。(资料图片)

刘小丽于2016年10月12日在立法会获邀作立法会誓言,在尚未读出誓言前,先加插一段开场白,再以刘小丽以“龟速”方式逐出誓言,每字停顿长达6秒,共花了大约10分钟以这个方式读完立法会誓言的全文。紧接读完誓言全文后,再说出一段结束。翌日她在面书刊登一篇【刘小丽:慢读是要彰显誓词的虚妄】,同日在报章刊登了她的说明。

“龜速”显示非忠诚的承诺

高院法官区庆祥将她当日宣誓内容分成三个部份,逐点驳回刘小丽一方的观点。

第一部份是刘小丽以“龟速”方式逐出誓言,虽然刘小丽指,本身研究语言学的她,以慢读方式向公众彰颢某些立法会议员“行礼如仪虚伪”和“流畅铿锵的宣誓是虚伪”信息。

但区官完全不能接纳其主观解释,并接纳控方陈词,根据客观事实上,她并非真正和忠诚地作出承诺,她将致力拥护、遵守及履行立法会誓言中所表明的责任,已不符合“实质信念规定”,裁她他已违反了“严格形式和内容规定”。

“加料”属誓词一部份

第二部份是刘小丽在立法会誓词前后“加料”,而第三部份刘小丽在面书的解释,以及翌日报章刊登她的明白,法官认为,“加料”亦是誓词的一部份,客观上她有意在宣誓过程中把一些誓言以来的言词信息,以誓言一部份传播出去,她在面书中更确认她无意履行立法会誓言所订明的责任,所以法庭裁定她拒及忽略作出立法会誓言,她所件出誓言不合法和无效,有关立法会议员资格由2016年10月12日即日丧失,更不得再以立法会议员行事。

宣誓违反《基本法》规定

对于刘氏另一论点,指当时立法会秘书长和主席已作出决定,法庭不应干预,不过法官强调,刘小丽的誓词已违反《基本法》104条及《宣誓及声明条例》规定,所以立法会秘书长及主席的裁决在法律上是错误,应予以推翻。

案件编号:HCAL225/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