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无业男6.12涉穿“光时”上衣拟认煽动 案押后9.16答辩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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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今年6.12涉穿印有“光时”口号衣物在石门港铁站出现,并涉拒出示身份证,被控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法》下的煽动罪等罪名,案件今午(7日)在西九龙法院再提讯,辩方表示被告拟认煽动罪,但其他罪名仍需与控方协商,总裁判官苏惠德把案押后至9月16日进行答辩。

被告诸启邦,27 岁,无业,被控 一项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违反《维护国家安全条例》第 24(1)(a)(i)条,指他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香港出于煽动意图而穿戴印有陈述的上衣及一个口罩,并意图引起市民对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

被告诸启邦在西九龙法院提堂。(资料图片)

另两罪分为:不遵从要求而出示身份证明以供查阅,及有意图而游荡,指同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未有遵守警务人员要求出示身份证明;及被控在上述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辩方指被告拟认《维》法下的煽动罪,控方引用《公安条例》控告被告拒出示身份证的控罪,但辩方指被告并非故意不出示身份证,并称若控方愿改以《入境条例》下的没出示身份证罪提控,被告将会认罪。裁判官遂把案押后以让控辩双方商讨。

根据条文,《维》法下的煽动意图罪,最高可判监 7 年。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