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条|612穿“光时”上衣戴黄口罩男子 被控违国家安全法须还柙
撰文: 安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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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国安处引用《维护国家安全法条例》(第23条),控告一名涉在今年6月12日穿“光时”口号的上衣,及黄色印有“FDNOL”口罩的男子,指他在石门港铁站游荡,且未有应警员要求出示身份证,该男子被控告“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煸动意图的作为”等3罪。案件今(14日)在西九龙法院提堂,被告暂毋须答辩。《国安法》指定法官、总裁判官苏惠德把案件押后 8 月 7 日再讯,期间被告还押看管。
被告诸启邦,27岁,报称无业。他被控出于煽动意图作出一项或多项具煽动意图的作为罪、不遵从要求出示身份证明以供查阅,和有意图而游荡罪。
控罪指被告穿戴印有陈述的上衣及口罩
被告涉煽动意图的罪名,指他于2024年6月12日,穿戴印有陈述的一件上衣及一个口罩和公开展示该等陈述,具意图:
(a) 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国家根本制度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
(b) 引起中国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或在特区的人,对特区的宪制秩序、行政、立法或司法机关的憎恨或藐视,或对其离叛;及/或
(c)煽惑任何人企图不循合法途径改变中央就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或在特区依法制定的事项
被告并涉不出示身份证明游荡罪
另两罪则指他于2024年6月12日,在石门港铁站附近,在警员要求出示身分证明以供查阅后,不遵从此要求;以及在该公众地方游荡,意图犯可逮捕的罪行。
被告申请保释被拒 控罪最高可囚7年
控方申请把案件押后,等待警方进一步调查,包括检查被告的手机、电脑,以及案发附近的闭路电视。辩方替被告申请保释,遭苏官拒绝。案件押后至 8 月 7 日再讯,期间被告还押。因被告所涉罪行与国安罪行相关,根据《维护国家安全法》,并无每8天到法院覆核保释的安排,而在《维》下的煽动意图罪,最高可判监7年。。
案件编号:WKCC2585/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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