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仁心兄妹等4人被指占用华懋物业案败诉 需交还摩星岭单位
撰文: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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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华懋集团主席龚如心的弟妹龚仁心、龚因心、龚中心,于2019年8月被华懋终止雇佣合约后,涉未有迁出作为雇员福利的摩星岭道华亭阁单位,华懋因此入禀要求收楼。案件经审讯后,法官今(5日)颁判辞,裁定华懋胜诉,龚仁心等人需交还单位,并需支付占用期间的租金及支付原告讼费。
原告为华懋代理有限公司,分3案控告龚仁心及其妻子刘元春、龚因心及龚中心。原告指,以租客身份向业主安居有限公司租用摩星岭道华亭阁多个单位,自2012年8月起,4名被告因享有雇员福利而入住华亭阁3个单位连车位,如离职则需交还单位及车位。而原告于2019年8月终止龚仁心、龚因心、龚中心的雇佣合约,而他们需于2019年11月迁出单位。
龚仁心在审讯时则称,他们居于涉案单位是龚如心生前的安排,并可住至不愿居住为止,并非作为公司员工宿舍让他们入住。
原告有文件证明单位只是员工宿舍
法官陈美兰在判辞指,龚等人未能证明原告继承此承诺,如华懋集团中未有人知悉龚如心曾向其弟妹作出此承诺。相反,文件证显示,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单位只是员工宿舍。此外,龚仁心和龚因心曾于2019年4月出席华懋集团的会议,当中有一份获安排员工宿舍的名单,名单中正包括龚仁心等人。
龚如心若有承认亦不产生法律责任
法官又指龚如心作出相关承诺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弟妹预期龚如心出于道德责任,才履行承诺。若龚如心违反承诺,预料弟妹也不会因此采取法律行动。
原告不会答应无限期提供单位
此外,法官指相关承诺用字含糊,未有列明向提供单位的面积和质素。若龚仁心等人是可住至不愿居住为止,即原告需无限期向他们提供单位。法官不认为原告有意承担此艰巨的责任。
须支付占用期间租金及讼费
法官因此裁定原告胜诉,颁令龚仁心等人需交还单位。原告亦向他们追讨占用单位期间的市值月租6.1万元,龚仁心等4人需支付该费用及原告的讼费。
案件编号:HCA 2022,2024-25/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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