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仁心被指诱商人投资 被追讨5千万元 官指极度怪异裁商人败诉

撰文: 凌子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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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如心胞弟、华懋慈善基金前主席龚仁心,涉于2009年游说商人陈书春投资5000万元,实际上却将有关款项用作与陈振聪打官司争夺龚如心千亿遗产。陈指龚仁心及基金等诈骗,向龚等人追讨。案件去年审结,高等法院法官欧阳桂如今(18日)颁下判辞,指陈声称答允龚仁心与一名互不认识的女士合作投资,却在开支票时连擡头人都没有写上,做法“极度怪异”,且欠缺商业头脑。虽然龚仁心的供词也是疑点重重,但基于陈无法证明他曾与龚曾有投资协议,法官最终裁定陈败诉,兼须支付讼费。

原告为陈书春(前名:方长松)及其持股的卓基工程有限公司;4名被告则是龚仁心(下称:龚)、雄福有限公司、华懋慈善基金有限公司及黄干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

指龚游说房地产投资项目

原告指,龚于2009年向陈表示,其好友宋女士有投资机会,游说陈和宋合作投资房地产发展及证券投资项目,陈遂透过卓基工程先后开出两张合共5000万元的支票,但没有写上擡头。他之后把支票交给宋,惟宋最终却把该笔款项转帐予华懋慈善基金及给黄干亨黄英豪律师事务所。原告认为,4名被告串谋诈骗他5000万元,要求作出赔偿。

官认为陈的行为并不合理

法官在判辞中分析指,虽然陈的证供获相关文件支持,但陈当时行为并不合理,且缺乏商业头脑,例如:他与龚并非长远商业伙伴关系,以往只合作过一次,更不认识宋,甚至连对方全名都说不出,却未尝试追问龚有关宋的背景,只称因为龚的关系便与她合作投资。

协议粗疏并无讨论细节

此外,投资协议内容粗疏,不曾商讨时间表、预期收益回报等细项,但陈在龚邀请后一天便迅速开出支票。虽然陈庭上解释,他的做法是要证明自己“说到做到”,有意跟龚深交,惟法官认为,当时无人催促陈,他却连投资协议备忘录草稿都未看到,就愿意开出支票,其说法并不可信。

不明白为何陈要开出空头支票

法官续指,不明白陈为何未有在支票写上擡头人,陈在庭上承认他其实可以向龚查询收款者是何人,他显然知道,若支票没有擡头,代表任何人都能获取款项,如此做法与其称要与宋合作投资的目的并不相符。即使陈解释,他原本打算先将支票交予秘书划线,再填回擡头,法官形容这个说法最不合理,因为陈早已决定把支票交给龚,明显有意留空支票擡头。

连收款人是谁都不知却作巨额投资

另外,陈从来没有向任何人索取支票收据,难以想像陈这样的商人,在连收款人都不知道的情况下,会愿意交出巨额投资。法官形容,陈开出支票的方式“极度怪异”,认为他并不可信。

龚的证词亦疑点重重

另一方面,法官指龚的证词亦疑点重重,前后矛盾,例如:他称不曾提出任何投资协议,只知道其好友“小方”曾表示有意捐款给华懋基金,用作与陈振聪打官司,但之后他没再跟进,也不知道涉案5000万是由谁捐出,甚至不认得前名为方长松的陈便是“小方”。

若款项是捐款支票擡头可写基金

法官质疑,若非在龚怂恿下,陈没有理由会有兴趣捐款,当时华懋基金缺钱打争产案官司,龚没有可能不向陈跟进捐款事宜。龚在盘问下承认,他曾问负责收取陈支票的华懋集团前行政总裁,陈是否就是方长松。此外,如果该笔款项真的只是捐款,陈大可直接在支票擡头写上华懋基金,而非留空,再经手龚、雄福及律师楼,最后才落到基金手上。法官认为,龚在重点要项上态度回避,多番表示“不记得”,表现做作,他亦无法传召宋或许出庭作供,证明其说法。

认为陈无法证明有投资协议

法官总结,陈、龚二人说法皆不可信,认为他们并没有事实真相告知法庭。虽则如此,法官认为陈无法证明他、龚及宋之间确曾有投资协议,也不能合理地解释,为何他同意投资,却没有在支票写上擡头,他的证据欠缺说服力,不足以证明被告串谋诈骗,因此裁定陈败诉,并需支付讼费。

案件编号:HCA832/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