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苏通就破产令提上诉 官指即使获融资也不足还120亿 维持原判
撰文: 刘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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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银金融前主席潘苏通旗下的公司向中信银行贷款80亿元,并由潘担任担保人,惟潘的公司未能还款,潘和该公司于前年分别被颁令破产和清盘。他和该公司就此提出上诉,并指作出颁令的法官,未有考虑潘可还款的证据。上诉庭今(28日)颁下判词,质疑即使潘成功融资93亿元,亦不足以偿还约120亿元的欠款,认为原审法官的判决并无错误,驳回上诉。
上诉方为潘苏通和其控制的Silver Starlight Limited,答辩方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中信银行国际(中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和中信银行(国际)有限公司。
潘指原审未考虑他可获货款
判辞指,潘指原审法官未有考虑有可靠的证据,显示潘可获贷款,涉案债务可在2022年9月30日之前全数偿还,惟破产令将对债务偿还造成阻碍,故质疑原审法官未有酌情推迟颁布破产令的决定。
惟答辩方指,未有足够证据支持潘可于合理时间内,清还拖欠答辩方和其他债权人的欠款。
新证据仅条款文件非承诺
上诉庭在判辞中引述原审法官的判决,即新证据是在判决颁发前不久才提出,且该份新证供仅是一份条款文件,非贷款协议或承诺,仅供讨论之用。再者,即使潘方融资成功,最多也只是可获约93亿港元,尚不足偿还3间银行共120亿港元的债务。基于以上原因,上诉庭认为原审法官颁令潘苏通破产及其公司清盘属正确决定,故驳回上诉。
案件编号:CACV525/2021、CACV261、265、266/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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