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付款|设审裁机制保障双方 发展局料可及早解决拖粮争议

撰文: 余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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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建造业“拖粮”情况,发展局今日(16日)公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提三大要点,包括改善合约付款条款、解决争议的审裁机制,以及暂停或减慢进度,适用于最低合约价值500万元的建造工程合约,及其相关的货品或供应合约价值50万元。
发展局发言人解释,设立审裁机制有助双方在争议时可尽早解决,过往要待合约结束才可提交仲裁或法庭,立法后会有清晰时间框架,即在55个工作天内作裁决,可避免有初期付款争议的个案,像雪球愈滚愈大。

发展局提出条例草案以改善建造业付款情况。(资料图片/林霭怡摄)

发展局公布的《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的三大要点中,设立的审裁机制,是由具合适资格及相关经验的独立审裁员进行审裁。若就上家(指大判)未有在30日作付款回应、或承认到期应付款额少于申索额,或在60日内未有支付承认的整笔款项之争议,下家(指二、三判)有权在28日内启动审裁程序。

审裁员提名团体需在7个工作天内委任合适审裁员,获委任后需在55个工作天内作裁决;支付经审决款额的期限一般为数个星期。审裁员裁定审裁费用的摊分比例。如不满结果,双方有权把争议提请仲裁或法庭审议。下家亦可在裁定付款期届满后向法庭申请强制执行审执裁决。

就审裁涉及延长工期的付款争议,基于涉及延长工期的付款争议比较复杂,以及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更能确保累积足够数量的审裁员及密裁质素,故发展局提议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即条例刊宪八个月后,政府或指明所有条款,审裁与延长工期相关的付款争议都受理;但私人界别之延长工期则要到第二阶段才受理,惟第二阶段的时间则未定。

2023年11月发展局提交予立法会的《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以改善建造业的付款情况。(资料图片)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是次草案与一般机制的分别在于尽早靠机制解决,费用亦较一般便宜 。发言人指,是次草案的审裁具约束力,如上家未在跟时间表作回应,下家则可提请法庭强制执行审裁。

至于草案与现行法例的分别,发言人表示,审裁机制助双方有争议时可尽早透过机制解决。未有机制前,要待合约结束才可到仲裁及法庭,而此草案在相对之下,费用更为便宜;会有清晰时间框架,期望可避免有初期付款争议的个案时雪球愈滚愈大。

发言人补充,审裁机制亦具约束力,如上家未在根据设定的时间表作回应及付款,下家则可提请法庭强制执行审裁,并可在合约中期处理争议。而在在改善合约条款之下,可禁止先收付后付款,令现金流“通返”,准时发放工资予工人。

设立55个工作天审裁,发言人指时间非铁板一块,强调为“上线”,草案原意是期望案件可迅速解决争议,尽快去做;如因个案太复杂,在上下家同意的前提下,亦可延长审裁日子。

草案提到政府或《条例》不会决定或命令合约任何一方付款,发言人指,审裁员是最好角色,是“内行人”,为合资格及有经验人士,就不同个案可作客观判断,其审判会更为合适。而审裁员提名团体邀请团体的条件,会考虑到该团体是否熟悉业界、扎根香港多年、业界人士对其专业是否可信、有一定规模、无利益冲突等。

就审裁涉及延长工期的付款争议,发言人指,基于涉及延长工期的付款争议比较复杂,以及以循序渐进的方式推行更能确保累积足够数量的审裁员及审裁质素,故发展局提议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即条例刊宪八个月后,政府或指明所有条款,审裁与延长工期相关的付款争议都受理;但私人界别之延长工期则要到第二阶段才受理,惟第二阶段则未有实施时间表。

被问到会否加入惩罚至条例,发言人称,目前情况是改善多年拖粮的情况,尽快付款;“惩罚”就于原本非用法例执行,而是次则是以法例予以法定权力,及通过法庭强制执行,促使应付款人士支付款项。

至于会否制定一笔较大的款项去惩罚上家,发言人则指未有此做法。若上家未因财政问题而未能付款,发言人指,在供应链内,上家请下家就有责任履行合约责任,若符合上述争议条件,则可通过法庭强制执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