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业付款|政府将立法设保障机制 下游分包商遭“拖粮”可停工
发展局今日(16日)公布《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将设立审裁机制解决争议,并授权不获付款方在条例指明情况下暂停或减慢工作或服务进度,减少业界被“拖粮”情况。条例草案列明,如付款方没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经接纳并承诺支付的款额,或没有在限期前支付经审裁机制决定的款额,申索方有权行使停工或减慢工程进度权利。
条例草案禁止“先收款、后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条款,并规定付款方须于法例指定时间内就付款申索作出回应,以及付清已承认到期支付的款项。当付款争议出现时,申索方有权启动审裁,合约双方透过独立审裁员解决付款争议;审裁员须在获委任后55个工作天内作出裁决;如合约双方不满裁决,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或法庭审议。
不适用于室内装修、楼宇维修等私人住宅楼宇工程
发展局指,《建造业付款保障条例草案》适用于总承包合约价值不少于指明最低合约价值的建造工程合约、即500万元,及与其相关的货品或服务供应合约、即50万元,而当局考虑到一般市民未必熟悉建造合约和相关法例,符合条例要求存在困难,为避免扰民,不适用于两种情况:
(一)为现有私人住宅楼宇进行工程,例如室内装修、楼宇维修等而订立的建造合约(二)为现有私人非住宅楼宇进行相对较小型的工程而订立的建造合约,即无须根据《建筑物条例》(第123章)获建筑事务监督批准及同意的工程,例如屋宇设备保养维修、商铺翻新等。
发展局发言人表示十分注重合约方商议合约条款的自由,政府不会决定或命令合约任何一方付款。《条例草案》禁止不公平的合约付款条款,并为合约方提供迅速及具约束力的审裁机制解决合约中途的付款争议。
发展局预计在《条例草案》实施后,随着付款保障得以改善,投标者就被拖欠付款风险提高标价的情况会逐渐减少,而工程项目的采购成本也可能随着时间下降。政府会全力配合立法会的审议工作,让《条例草案》尽早获得通过及实施。《条例草案》将于明日(17日)刊宪,并于本月29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
《条例草案》三大要点:
(一)改善合约付款条款
禁止“先收款、后付款”等不公平付款条款,并规定付款方须于法例指定时间内就付款申索作出回应,以及付清已承认到期支付的款项
(二)解决争议的审裁机制
当付款争议出现时,申索方有权启动审裁,合约双方透过独立审裁员解决付款争议;审裁员须在获委任后55个工作天内作出裁决;如合约双方不满裁决,有权将争议提请仲裁或法庭审议
(三)暂停或减慢进度
如付款方没有在限期前支付已经接纳并承诺支付的申索款额,或没有在限期前支付经审裁机制决定的款额,申索方有权行使停工或减慢工程进度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