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同志不满被拒法援 终院指律师有责任汇报滥用情况 裁败诉
女同志MK五年前就同性婚姻提司法覆核时,原获批法援,惟法援署其后收到告密电邮指MK拥有宠物店,质疑她隐瞒财政状况,署方与MK的律师查询后终撤销其法援。MK不满并就署方决定再提司法覆核,原获曾一度获裁胜诉,后被上诉庭推翻,她早前提终极上诉,并成为终院首场网上直播的聆讯,终院今(22日)颁下判辞,认为律师有责任向署方披露滥用法援的情况,这些资料不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LPP)保障”,裁定MK败诉。
上诉人为MK,答辩人则是法援署署长。
律师在法援查问下透露MK的财务情况
案件源于MK申请法援前,曾与资深大律师潘熙等人会面以索取法律意见,当中谈及MK的财务状况。法援署后来有就MK的财政状况向潘查问,潘透露MK有分持有宠物店。惟MK认为她与潘的会面内容应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LPP)”保障。本案争议在《法律援助规例(下称:规例)》第21条,条例列明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提供虚假资料,属须举报滥用法援的内容的规定,但这资料是否受法律专业保密特权的保障。
律师除对受助人外对署方亦有责任
终院5名法官在判辞指,根据《法律援助条例》,律师一旦获法援署委派处理某受助人的案件,受助人、律师及署方会形成“三边关系”,律师不仅要对受助人负责,亦对负责支付讼费的署方有责。
律师有责任充当监察角色
在这个“三边关系”中披露的资料不受LPP保障,换言之律师可向署方披露有关受助人的资料,而且《规例》第12条列明律师有责任充当监察角色,举报任何滥用法援的情况。
MK必然知道律师有举报责任
终院续指,虽然法律专业保密特权是一项基本权利,若当事人放弃这权利,便属例外情况。在本案中,MK对会面内容提出质疑;其中一名参与该次会议的大律师亦在致函署方时,表明披露资料时已取得MK的同意,MK在审讯中对此并无异议。再者,MK委任潘为法律代表时,必然知道对方获委派后负有举报责任,MK在会面时讨论的事情,明显不受这特权的保障。
律师若知受助人提供虚假资料须立刻汇报
原讼庭裁定MK胜诉时,曾指潘与她会面时,尚未正式获署方委派,因此不受《规例》第21条所限,相关内容仍受这特权保护。不过终院认为,第21条列明律师若有理由相信受助人提供虚假资料,须“立刻(forthwith)”向署方汇报,律师有可能是在获委派之前或之后有怀疑,故即使潘向署方披露MK的资料时,已非获委派代表,仍有举报责任。
案件编号:FACV8/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