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唐宋之后没有大耗民力的暴君?
翻阅中史教科书,我们听到滥用民力的暴君,如秦始皇和隋炀帝,动辄用几十万民力开山劈河,南征北伐,但唐宋以后,鲜有听到如此大耗民力的暴君,即是昏君辈出的明代嘉靖和万历等,只闻宦官乱政,实行恐怖统治,而未闻滥用民力。为解答上述现象,这次笔者想从一个深入浅出角度,让大家把握户籍和税制如何影响中国历史。
赋、税、役概念
要知道我们习惯使用电子货币和信用货币的现代人,在古代由于可以用来交易的金属供应有限,因此很多时交易,甚或交税都是实物为主,而甚少使用货币。(“银纸”这东西要到宋代印刷普及以后才有。)
教科书常谈及古人要交赋税、服役,其实大多是实物税一种。个别朝代如战国或汉代,因政局许可或金属供应尚可,会有部份的金属货币如五铢钱流通,但只占交易少数。在古代,赋税本来是两件事,赋/调大约指上缴政府土产实物、租/税指上缴政府农产品,役即很清楚的是指人民付出自身劳力的“力役”。在古代,一个人要交几种不同形态的赋税,十分不便。
我们现代社会,政府透过税收雇用公务员,负担了很多职能如公共工程、地方治安卫生等。但在古代,尤其儒家主张政府要厚民财而要收低税率,(唐以前)历朝政府长时间都是处于低收入状态,很多现代政府会雇人做的工作,政府会透过力役编排,再透过地方户籍组织,如秦汉里甲、北魏三长等,编排人民负责地方维修治安,或为中央修建公共防务、出兵打仗。因此,在唐代以前以力役为其中一种每个成年男子均须服役的一种税制,长期成为政府主要收入,而我们经常会听到暴君滥用民力,多发生唐以前,即是这原因。
人头税概念
根据文献,商朝是一个仍有限定期迁徒的政权。真正出现定居农业政权,自周代开始。先秦文献有“料民”等词,即指政府透过人口普查,统计人口,编制户籍。秦汉时代的占民,到唐代时期配合均田制的户籍制度,都反映政权稳定时,政府都会编制户籍统计编户齐民,以便计口授田、征发士兵或安排力役、征收赋税。魏晋时期,政局动荡,皇室会与大族争夺人口,史书出现“诡户”等字眼,即指出人民为了逃避政府较重赋役,而甘愿做地方大族奴婢。在农业经济时代,人口多寡涉及生产力大小,因此统治者极关心编订户籍。可是,编户籍是一件十分考政府能力的工作。现今香港,科技发达,人口普查也只能五年一小计,十年一大计。秦汉时期,勉强每年整理户籍,唐代已经要三年一次,明清人口再上升,政府只能十年一造户籍。
力役加人头税百上加斤
唐代以前,政府会据户籍征收人头税,不同朝代征税方法略有不同,有时征货币有时征实物。但大抵由小童计算入户籍开始便需交一定货币(如汉代口赋),成年男子除了不论贫富要交一定金额人头税外,还要服力役。要知道力役是一件很麻烦和欠标准的税制。举例说,一个务农男子,不能根据自己农田的人力需求,而要受政府强制徵调参与其他力役,荒废本田业务。而部份力役,要服役者自备物资(府兵便是其中一种),可能某甲服役,只需为衙门上漆,而某乙服役时,可能要招待隔县来访的官员交通饮食,后者对当时一般农民可能是极大负担。遇著统治者不恤民力滥用征发,人民更疲于奔命。
因此,在唐以前还流行人头税和力役的年代,这些税制负担可能会造成地方人口逃亡,或捕杀新生婴儿的残忍现象(古人叫“溺婴”、“不举子”)。
清以后终止征收人头税
唐代安史之乱后,人口急速流动,户籍败坏,政府唯有改收两税法,一年两季征收以每户财产计算的“户税”和“地税”。由于一户资产,最难隐匿的是土地,因此地税角色在政府的收入日益重要。明初一度复行里甲制、限制人口流动,但户籍更新追不上人口增长。拜全球白银供应量上升,明代万历年间,张居正行“一条鞭法”,将力役以银价估算,折合土地大小,统一以白银交税,开始使无地农民免役免税,而有地的富户只交一笔折合地税和力役的白银,由政府用银雇人服役。
到清代,康熙五十一年表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到雍正时完成“摊丁入亩”,将康熙五十一年计算全国人口的人头税折入全国土地税,正式废除人头税(丁税)。其实晚明到清初,人口增长及四处流动,地方官已很难准确上报地区人口,很多县志在户、丁、口等数没有统一记录,或有丁无口等,亦有同一地五十年来人口几乎无变的记录,清代户籍多数以“丁”(交税人口)作单位而不以“口”(实质人口)为记录单位,地方户籍只求给民户清楚他由政府预估后要交的“丁税”,而不理会这户实际人口。
废除人头税后,清朝人口由康熙晚年八、九千万,到乾隆晚年激增至四亿。废除人头税松缚了人民负担,人民不用匿藏或杀子,亦容许人口有较大的自由流动。
总括而言,唐代开始税制上尝试减轻对人头的束缚,而以资产和土地计税。但整个发展十分漫长及反复曲折,要到清代“摊丁入亩”,中国在户籍和税制上才放弃对人丁的人身束缚(当然,晚清政府仍用其他理由剥削人民服役,但在制度上已正式放弃人头税)。当然,由实物税(力役、粮食)转变为货币税(白银)又衍生另一些问题,有机会再向各位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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