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三】香港法学如何突破“伪国际化”困局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上周一(1月4日)表示,律政司新增一个项目,要求新加入律政司的律师于首三年试用期间,须学习内地法律基础原则四日,包括学习《宪法》、《基本法》、《港区国安法》等。法律本就是一门具有政治性、实用性和极强地域性的学科,在香港似乎更是如此。作为中西方沟通的桥梁,香港被定位为国际都市,在教育评审和学术研究中也难免会以“国际化”作为最高标准;然而,在这门特殊的科目面前,本地的法律学院应如何设置教学和研究重点?如何考量“地域性”和“国际化”?又如何平衡“一国两制”的法律实用性及国际学术成就?
香港与世界各地法律教育相似的原则是,法律的“互通性”及“地域性”都在课程设置及教学方向上得以彰显。在法律学术领域中,若基于法律理论层面,其法治原则与精神都是相似且趋同的,如对犯罪的定义,都是对社会有危害性,包括主客观因素等。而由于各国、地区的法系不同,再加上各地行政法规各有不同,也展现了差异性。
香港城市大学中国法与比较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江雨补充,之所以会有差异性,是因为法律的背后是不同的语言、文化及社会关系,故此,无可避免会带有极强的地域性。另一方面,也需认识到法律的共同性—这也建基于人类社会的诸多共性,比如都要建立秩序、用规则去维持秩序、保障人权等。另外,法律在各国各地来回“中转”的过程中,会相互学习、借鉴,通过不断的交流,保留了极大的共性。
贯通中西 切合法律的“互通性”和“地域性”
也就是说,法律的“互通性”令全球可以在法律层面上交流与互动,而“地域性”又令各国、各地区的律师无法直接流动,法律学院课程设置的侧重也会各有不同。但为何一定要兼容这两点?
随着全球化程度加深,各地的商业活动及人口流动愈发密切,不可避免产生跨境、跨国、跨法域的法律问题。早前,内地广泛讨论跨国收养法律问题,虽然不同国家的收养法之间或收养宗旨及程序等方面存在趋同,但收养的实质条件及法律效力等层面却有差异,甚至是明显的冲突或对立。
故在法律学习中,既要顾及法律精神、法治原则的共性层面,也需学习本地具体法律及了解不同法域的法律,才能得以全面掌握理论及实用层面的要求。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邬枫(Lutz-Christian Wolff)在接受《香港01》书面访问时表示,在全球化时代,地方法律几乎总是具有国际性,而通过比较研究,对比当地法律与外国法律,对法律教育、法律研究和实际法律操作都极为有益,有助于对自身法律的理解、应用及进一步发展。
与自然科学不同,法律背后有地域文化的差异,无法进行直接“移植”。故本港的法律学院也秉持兼容原则,因地制宜,针对香港的特殊政治、法制地位,有意识地培养贯通中西的人才。
邬枫指出,其学院培养出的毕业生需要熟知香港本地法,同时也要了解香港法律制度在国际层面的位置—这也就是其教学重点“可转移的”知识及技能。他也指出,中大法律学院旨在为香港、中国内地,乃至国际法律市场培养法律人才。而作为香港本地的法律学院,教育重点自然是香港法律,但同时,内地法律对香港的重要性显而易见,故也会着重于中国内地法律的培训。
此外,他也认为,在全球化时代,涉及不同司法管辖区之间的法律问题在任何地方都是显著的,尤其是在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通向中国的门户,许多国际公司在此建立地区总部。因应这种情况,他们也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在法律冲突、国际公法、跨境贸易和投资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争端解决等领域的法律知识和技能。“中国法律是香港中文大学法学的核心领域之一。 在全球化时代,中国法律也必须在其国际背景下加以考虑。 中国法律的国际视野是中大法律系中国研究的特色之一。 中大法律学院的目标是在未来更加强调其在中国法律领域的研究实力,包括建立一个专注于中国法律和大中华地区法律创新的研究中心。”
香港城市大学法律学院院长陈清汉也在与《香港01》的书面访问中表示,法律学院应在“本地”和“全球”之间做好平衡。他进一步解释,首先,法律学院具有服务社区的责任,故需培育适合在香港法律市场执业的律师,法律学院与其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紧密相连—它们像一棵树一样,从所在社区获得营养,进而为社区提供营养。与此同时,当法律学院成为充满活力的国际社区的一部份时,也为这个更大的社区服务。通过国际社区,人们将了解香港法律体系在国际层面的位置,这对处于全球化中的世界非常重要,而透过国际参与,学院会更加了解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在面临常见问题时的不同处理办法。由此可见,如果法律学院不是国际对话的一部份,对香港也是没有好处的。
如何自处? 拨款评核标准决定游戏规则
香港作为中西交流之桥梁,特区政府总是提倡包容多元文化,于是“国际都市”成为香港的定位。但本港学界却早已提出不应“过度追求国际化”,本地议题研究需要更多的空间—所谓“空间”,指的并不是香港社会的接受能力,或是学院主观的容许与否,而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GC,简称教资会)的资助评核指标上存在的研究课题“诱导因素”。
教资会成立于1965年,是非法定咨询组织,也就是说,教资会并没有法定或行政的权力,但其委员是由行政长官委任产生。由于受资助八所院校的营运经费主要来自政府拨款,为确保公帑用得其所,对社会负责,教资会会扮演大学与政府间的“中间人”角色,为大学的发展及学术事宜提供意见,亦会在制度层面监察大学的表现。作为研究资源分配的统筹者,教资会根据院校的指示学额指标和所需教学及研究资源,向大学提供为期三年的经常性补助金。
然而,学界对“研究评审工作”(RAE)指标“迷信国际化”的讨论从未停过。1996年,RAE定下“或许显示有迹象可达致国际卓越水平”的标准, 在此基础上,2014年新加码“世界领先”水平—故现时的评审标准细分为0至4星,由低至高依次为:0是不予评级,1星是“区域/国家水平”,2星为“国际水平”,3星是“国际卓越”,最高级别的4星则是“世界领先”。此次“加码”,还要求每位参与评核的学者,七年内提交最多四份研究项目,由海外学者任评审委员评分。从1至4星的标准来看,国际化、世界性成了这套评核标准释放出的“高分信号”。
如此的标准设置,难免令各院校被迫加入“追求国际化”的游戏之中。在2015年香港律师会会刊《香港律师》对时任三所法律学院院长的专访中,时任香港大学法律学院院长何耀明指出,RAE标准对一些主要以本地人为受众的教授职员是不利的,他们的研究也会拉低整个法律学院的评审成绩,若RAE继续沿用现时标准,港大法律学院则须设法冲破这种结构性的窘境。然而,他也表示,这就难免由院方去游说那些主要以本地人为受众的教授职员,鼓励其在评审期间,至少能有一至两次将研究转为主要以国际人士为受众的课题。除此之外,何耀明也指出,英国类似功能的评审小组是由英国学者组成,而香港的只有三名香港人,其余七人则是来自澳大利亚、英国和美国。他表示这并非批评,只是因很多研究与中国内地及香港本地的法律发展有关,故认为评审小组内若能有更多本地成员,会更加合适。
众多本地文化研究及社会科学的学者都曾对“国际化导向”的评核体制表达过不满。中大新闻及传播学院退休教授马杰伟在《粤语的政治》一书中提及此事,表示明眼人很容易看出,在知名期刊发表的英文论文较中文专书更有优势,后者因耗时长,需评核者愿意作出逐篇、个别评审才可以,他也指出,如此制度会令本土、中文写作被忽略。
“端传媒”于2015年的报道《大学走向国际,香港研究却走向死亡?》一文中曾深度探讨过这一问题,当中,中大政治与行政学系副教授马岳表示,制度要求学者的研究具有“global impact”(全球性影响),但这不过是国际学术圈内的影响力,对本地议题的研究却因此无法在本地社会发酵。
对此,王江雨则认为,根本问题出在对“国际化”理解上的偏差。他指出,国际视角并没有错,这意味着既要有国际视角,又要有比较的视角,否则就是停留在封建社会了。但国际视角并不意味着要忽视本土的资源和议题,反而要对本土的知识、资源给予关注,至于在研究中所应用的研究方式,则是没有国界之分的,完全可以运用最新的研究方法,为本地研究注入新的活力。
他又指出,现时社会普遍对“国际化”的误解,是将“国际”理解为欧美国家的东西,以为研究别的地方,尤其是所谓“先进国家”的法律问题和事件,就是国际化。他以历史学习为例解释正确的国际视角,如中国历史也是世界史的一部份,不可被孤立看待,不了解世界史进程,就不会明白前苏联最高领导人斯大林的某一决策对中国共产党以至国共关系有何影响,不了解世界历史背景,就很难全面看待本土历史。所以,要用比较的视角及国际视野,去看待、研究本土的议题。
上文节录自第248期《香港01》周报(2021年1月11日)《教资会评核标准不合时宜 盲目追逐国际化乃香港法学困局》。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试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