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香港公民|境外投票可“收油” 但香港选民不可“零门槛”
特区政府早前表示,新冠肺炎疫情突显现行选举制度不足以应付特殊情况,有意修订《选举条例》,容许身处内地港人直接在当地投票。不过,《香港01》今日(11月18日)引述消息指,港府内部近日对“境外投票”突然“收油”慢驶,现正等待中央权衡利弊再作定论。“境外投票”关乎如何保障境外港人权利,而且牵连甚广,的确值得当局慎思而行;然而,当中涉及关于何谓“合资格选民”的检讨,步伐绝对不能放缓,因为港府必须借此契机好好想像,究竟拥有什么法律身份的香港人才能够享有决定香港政治前途的参选与投票权利,以及如何确保他们即使身处香港境外也能履行这项理应专属于“中国香港公民”的义务。
选民资格争论失焦
早在7月中旬,正值香港新冠疫情第三波爆发高峰之际,建制派已呼吁特区政府延迟原定9月举行的立法会换届选举,或制订境外投票指引,以确保在内地居住港人不会因为回港隔离政策而妨碍他们参与投票。当时旋即引起泛民阵营反对,认为在内地生活港人倾向建制,质疑倘只开放内地投票“明益对家”,要求当局一并保障海外港人的投票权利,一般相信他们比较支持泛民。后来特区政府正式宣布押后选举至明年9月,特首林郑月娥亦表明将会探讨“跨境投票”的问题;至上月中旬,选举管理委员会公布《2020年立法会换届选举报告书》,当中建议港府应研究“境外投票”的执行细节及其法律问题,而负责制订选举政策的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随后亦表明,已经联同相关部门探讨如何改善选举安排。
尔后的讨论主要围绕“永久居民”和“通常居住”的问题展开。根据《立法会条例》第27条及28条,“选民”必须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并且“通常在香港居住”——前者不难界定,根据《基本法》第24条,无论是否中国公民,只要是在香港出世,或者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七年以上并以香港为永久居住地的人士,就符合相关资格;后者比较棘手,因为法例并没明确规定,例如入境处将“通常居住”定义为合法、自愿和以定居为目的而在香港居住,且不论在港时间长短,甚至暂时离港,都可被视为通常居住在香港,但也要视乎具体而论,包括离港次数、是否在香港有惯常住所、是否受雇于以香港为基地的公司、主要家庭成员所在地等。
问题在于缺乏“中国香港公民”制度
可以说,“香港选民”实在太易做,既无太过严谨的居港时间限制,也没单一国籍要求。而放宽“境外投票”的修订传出,泛民与建制便分别针对上述范畴发表高见。泛民担心,相关安排或违反“通常居住”规定,因为长居内地港人未必符合“通常居住”资格,而倘若当局把“通常居住”的要求放宽至“无须在香港通常居住”,那可能对“通常居住”香港的选民不公。建制派则认为,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并不容许“双重国籍”,尽管回归之前为了平稳过渡而默许港人同时拥有外国护照,但根据《入境条例》如果有关人士连续36个月不在香港,将会丧失“永久居民”资格而无法投票;不过,有泛民提出,实际操作相当困难,假如港人未有主动申报是否持有“双重国籍”,当局难以获取断定其投票资格的信息。
乍听之下,当局的确难以厘定选民资格,但问题根源并不在于“永久居民”或“通常居住”的定义,而是香港至今仍然缺乏一套“中国香港公民”制度,导致选民身份出现混乱。
“公民”才有资格做“选民”
众所周知,选举权并非普遍人权,而是一项政治权利,无法与“公民”的政治身份切割看待。不少国家及地区,通常以“公民”界定国民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包括选举与被选举权,但基于“一国两制”,香港向来避谈“公民”身份,而是以“居民”界定法律身份和权利义务——根据《基本法》,“香港居民”分为“永久”和“非永久”,前者享有居留权,以及特区政府提供的各种福利,包括免费教育、低廉医疗、公营房屋、投票和参选权。
不过,有关定义早就引发不少争议,上文已经提及,因为历史遗留的问题,不少“香港永久居民”拥有“双重国籍”,尽管有的并非长居香港,但由于港府并没严格要求他们申报外国国籍,他们仍然可和长居香港的我们一样,享有同等的福利和权利。问题是,既然持有“双重国籍”,对“中国香港特区”就未必有和我们一样的“政治忠诚”,那么他们又有何资格和我们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共同决定我们的政治前途呢?
早在2012年,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就提出要检讨非中国籍人士的选举权,提议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身份才可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权利。毕竟,选举权是政治权利,让一位持有外国国籍、并非常住香港人士去投票选出区议员、立法会议员,这对本地选民本身而言,既不公平,也不合适。
是次论政的种种混乱,再讨论法律字眼及操作可能性都只是表象,需要深究的,是建立“中国香港公民”制度,重新厘定一切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