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政治选举 可实行境外投票、邮寄投票
境外选民如何在新冠肺炎疫情下回港参与立法会选举投票,近日成为社会焦点,但回头一想,这正反映政府过往仅实行境内投票,没有顺应人口流动趋势及科技物流的进步,探索其他投票方法,导致当下困局。本地法例具备设立新选举方法的条件,很多国家也推行境外亲身投票和邮寄投票,香港大可向外取经,在日后选举推出。
有人认为现时境外选民以居住内地的为多,政治立场偏向建制派,因而设立境外投票机制对建制派有利。这个假设固然需要证据支持,但即使是事实,亦不能因此而拒绝改变,只要他们为香港合资格选民,便须尊重他们的投票权,政府更应方便他们在境外投票。
过往政府回复立法会议员质询时往往提出几个执行上的难处,包括如何有效监察投票及点票过程、运送选票及票箱来往香港以外的投票站和境外投票的风险等,但综观全球,不少国家已实行境外投票多年,证明境外投票并非无解的难题,香港官员诸多推搪,只是暴露他们因循守旧的心态。也因如此,政府一直没有统计境外选民人数,也无意厘清选民资格。
成为境外选民必须符合本地选民的最低条件,包括年龄、永久性居民,以及曾为本地选民。在此之上,不同国家会对境外选民施加不同限制。诸如爱尔兰等地方,只容许部份职业境外投票,例如军人和外交人员。在居留期方面,英国设有最长十五年海外居留期;澳大利亚就有最短原居国逗留期,六年内至少回国一次;美国则不设海外居留期限制。
国籍限制方面,有些国家容许境外选民拥双重国籍,如加拿大和法国,有些就不容许,例如新加坡。境外选民通常需每年或在选举前透过领事馆、邮寄或网上更新境外选民登记,亦须提供原居地住址(当事人或亲属地址),以证明联系或编配选区。另外,不同国家对容许境外选举的类别有异,多数容许总统、国会选举和公投,欧盟成员国国民可在境外参加欧洲议会投票,地方层级较少(见下表)。
在考虑香港的境外选民资格时,可以选用部份上述准则,尤其是离港年期、本人或亲属住址证明,以及每年更新资料,以确认与香港之联系和身份。
符合香港法例要求
香港要推行境外亲身投票,在疫情肆虐全球当下会有障碍,但撇除疫情,理论上符合法例要求。根据《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28条,总选举事务主任可指定任何地方作为投票站或点票站,并且可租用任何构筑物为指定投票站或点票站。这些条文并未牵涉票站所在地区限制。境外票站可以由选管会委任助理选举主任负责。
至于邮寄投票,现行条例并无相关安排。《选举管理委员会(选举程序)(立法会)规例》第30条规定,“选举主任……必须分配予地方选区选民一个在切实可行范围内接近该选民的登记住址的地方选区投票站,以供他投下他在有关地方选区的一票”,而第33条规定“任何人只可于根据第30条分配予他的投票站投票”。特殊投票安排皆有额外条文,由总选举事务主任另行授权,例如受监禁的选民有“专用投票站”(第28条)、残疾人士获分配“特别投票站”(第33条)。虽然如此,选管会或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皆可订立新的规例容许邮寄投票。《选举管理委员会条例》第7条规定选管会可藉订立规例就“选举的进行或监督及选举的程序”、“选举中投票及点票的程序”等事项作出规定,《立法会条例》第82条亦容许“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为更佳地施行本条例而订立规例”。
上文节录自第224期《香港01》周报(2020年7月27日)《港有条件实行境外与邮寄投票》。如欲阅读全文请按此订阅周报电子刊,浏览更多深度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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