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土地条例】回归20年引例收地169次 林郑掌发展局后暴跌
“土地大辩论”上周四(4月26日)开锣。特首林郑月娥昨日(3日)出席立法会答问大会,被民主党尹兆坚问及为何不愿动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时,言之凿凿警告随意引例或会导致耗时耗力的司法覆核。然而,《香港01》统计宪报发现,在1997年至2017年间,政府合共引用该例收地169次,平均每年使用8次。值得一提的是,自诩“大胆”的林郑于2007年出任发展局长后,当局引例的次数开始暴跌。撰文:郭文德
所谓《收回土地条例》,即现行香港法例的第124章。该条例订明了政府拥有为公共用途决定收回私人土地的权力,但是与此同时政府也必须履行合理补偿被收地者的责任。乍听之下,它可能会让人联想到共产党的土地改革运动,实际上,类似规定广泛见于世界各国,在国际法上一般被称为“国家征用权(eminent domain)”。
此外,《基本法》第105条也提到:“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置和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有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征用财产的补偿应相当于该财产当时的实际价值,可自由兑换,不得无故迟延支付。企业所有权和外来投资均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基本法》明确承认,在有补偿的情况下,香港政府可以“依法征用”私人产业。
尚方宝剑连年出鞘 回归廿载不下百次
以回归20年来为例,《收回土地条例》这把“尚方宝剑”,就不时出鞘。据《香港01》统计特区政府宪报,从1997年回归到2017年底,当局曾于宪报刊登169则《收回土地条例》的通告。若以收地位置划分,有23例在港岛, 57例在九龙,余下89例则在新界;若以收地用途划分,有78例是配合市区重建局或其前身土地发展公司的发展项目, 58例是要兴建排水渠或进行修复河道工程, 20例是为了兴建学校、街市、康乐中心、护老院等设施,只有11例是作兴建公房或居屋,还有两例是特别辟建给原居民兴建“丁屋”。
1997-2017年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案例
收地用途 | 市区重建 | 水利建设 | 社区设施 | 公屋居屋 | 丁屋 |
个案数量 | 78 | 58 | 20 | 11 | 2 |
资料来源:香港01记者整理《香港政府宪报》
政府计算排除重建 林郑上场规则改变
换句话说,《收回土地条例》平均每年被引用超过8次,总计牵涉的地段量数以千计,明显跟一般人印象中“尚方宝剑”总被束之高阁的感觉不太相符。这种印象落差,与当局计算时排除重建项目息息相关,例如过去两年的立法会财务委员会审核年度开支预算会议上,民主党胡志伟及尹兆坚向地政总署询问此前三年“当局”使用《收回土地条例》情况时,当局回应指在屯门与北区藉该例进行3次收地;然而,在2014年到2016年间,宪报实际共刊出过15则《收回土地条例》通告,当中有11次属市建局重建项目,惟当局并不计算在内。
值得一提的是,林郑月娥于2007年7月至2012年6月担任发展局局长期间,政府对“尚方宝剑”的运用情况发生明显转变。回归之初,当局曾有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以进行排水防洪工程的习惯,但自林郑上任后,当局祭出“尚方宝剑”的态度趋向保守;在2008年前,政府几乎每年发出超过10则以《收回土地条例》收地的通知,但从2008年起,该数字却暴跌至不足一半。当然,相关档案文献记录尚未解封,我们无法得知相关决策具体出于何人之手、有何理据,然而当年林郑身为问责高官,她对《收回土地条例》此等变化应该担当着一定角色。
政府于2016年以《收回土地条例》收地以发展公共房屋的项目
项目 | 受影响人数 | 已发放的补偿总额 (截至2017年12月) |
沙田第16及58D区火炭公共房屋发展计划——第2期 |
14人 | 1379万 |
屯门第54区邻近宝塘下之公共房屋发展计划 |
138人 | 5912万 |
屯门第54区邻近小坑村之公共房屋及社区设施发展计划 |
297人 | 5.76亿 |
政府收地胜诉率高 诉讼索偿不成阻力
现时政府反对动用《收回土地条例》,主要理由是担心引发法律诉讼或申索补偿而拖延发展进度。这种观点固然有其依据,例如土地审裁处于2014年8月完成处理彩龙置业有限公司对地政总署署长索偿的案件,其触发点是2005年2月政府刊宪决定收回土地以供市建局、香港房屋协会于筲箕湾道进行H21号发展提案,可见相关程序耗时可达十年之久。
不过,这案件只属个别例子,事实上,有更多案例曾在两、三年之内完全解决,特别是那些试图推翻收地结果的入禀,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被法庭驳回,或者是以政府胜诉作结。近年政府屡次在不同议题上宣称严守法治,但在胜诉机会不低的收地问题上,反而拒绝跟被收地者对簿公堂,自然难怪会被社会人士质疑是官僚主义作祟,“不做不错,多做多错”。
面对棘手的新界农地,这把“尚方宝剑”是否真的没有任何借口出鞘?其实林郑早已给出了答案,那便是“新市镇规划”。早在去年3月,前房屋及规划地政局局长、林郑的旧上司孙明扬便指出,政府可以沿用过去发展等新市镇的模式,“由政府订定新市镇的范围,制定发展蓝图,将发展地段的土地,全部以一贯的征收土地方式赔偿收归政府,包括由地产商持有的土地,不论多少,均照价赔偿收地。”事实上,林郑月娥于2012年担任发展局局长时,也提出过要以“传统新市镇”模式、不以“公私营合作”模式发展新界东北新发展区,即利用公帑收地,当中自然包括《收回土地条例》。
五年前的林郑与五年后的林郑立场相悖,犹如“今天的我打到昨天的我”,难道她在当选行政长官之后,失去了昔日之勇?
有关《收回土地条例》的立法原意、引用详情、以及它是否特区政府征收土地的最后杀着等问题,敬请留意将于下周一(5月7日)出版的《香港01周报》,以及hk01.com的“土地大辩论专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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