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政报告.观点】发展商囤积农地 政府应动用《收回土地条例》
特首林郑月娥早前在施政报告记者会中回应提问时指出,政府不会使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地,以发展“港人首置上车盘”计划,因为条例涉及公权,容易引致争拗,甚至遭到司法覆核,因此做法不切实际。然而,《收回土地条例》内容清晰,而且有案例可循,绝对是政府应该使用的收地利器。大地产商囤积农地,“待善价而补”,一直妨碍政府解决住屋问题,政府必须怀着披荆斩棘的决心,与地产商周旋,勿忌惮运用这把尚方宝剑。
据2016年政府统计,全港共有5,100公顷农地,而四大地产商则拥有近千公顷的农地储备。按现行制度,发展商要在农地兴建私人住宅,须向城规会申请改变土地用途,并缴交由地政总署厘定的地价差额。然而,大发展商资本雄厚,无须急于发展农地,因此大可与政府讨价还价,若觉得价钱“过高”,便将计划拉倒;另一方面,政府的可建屋用地却是捉襟见肘,以致要为满足建屋需求而大感头痛。
为改变发展商和政府之间经常就补地价问题拉锯的局面,前特首梁振英在2014年推出了“补地价仲裁先导计划”,政府和土地业权人均可就补地价金额申请仲裁,让仲裁庭作出裁决。然而,截至2016年12月为止,地政总署曾发出18宗仲裁邀请,只有2个个案申请人接受邀请,余者皆选择采用传统模式与地政总署商讨补地价。由是观之,这个先导计划根本无助于加快建屋流程。更重要的是,即使流程加快,发展商也只会兴建低下阶层负担不起的贵价楼,无助解决严峻的住屋问题。
对于有人质疑政府何不动用《收回土地条例》,从囤积农地的发展商手中取回珍贵的土地,林郑月娥认为此举易起纷争,所以不切实际;然而,事实是否当真如此?现行的《收回土地条例》其实对政府非常有利,当中订明行政长官有权以“公共用途”为由,收回任何土地,土地拥有人可以就补偿金额与政府协商,甚至请求土地审裁处裁定补偿额,但不可以拒绝政府的收地命令。在2014年,政府便曾引用《收回土地条例》,收回5.6公顷位于屯门的土地,发展公共房屋和社区设施;2016年,政府也在北区收回1.5公顷土地,兴建安老院舍。换言之,《收回土地条例》并非动不得的条例,问题只在于政府敢不敢向大发展商索取土地。
此外,根据终审法院的案例,政府以《收回土地条例》收回农地的所须支出,并不高昂。观乎2003年的“地政总署署长诉Yin Shuen Enterprises Ltd及另一人”一案,终审法院指出,政府按《收回土地条例》与土地拥有人协议补偿时,不用考虑土地的发展潜力。例如假若政府要向发展商收回一批闲置农地,只须参照农地价值来订定补偿金额,而无须理会农地一旦变成住宅用地后所能带来的巨额利润。
若政府真的有意加快建屋流程、增加可建屋土地量,除了动用《收回土地条例》,还有不少措施可以考虑,例如征收闲置土地税,又或制订闲置土地发展年限,这些都是坊间提出过的建议。然而,政府有尚方宝剑却不用,民间的建议又置之不理,仿似生怕开罪发展商,凡此种种,大众都看在眼里。施政报告声称要“一起同行、拥抱希望、分享快乐”,但这不能只是口号,而必须让市民真切看到政府处理土地问题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