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GBT】从被拒参加成人嘉年华说起 勿让性小众沦二等公民
成人嘉年华18+ Central本月5日至8日假中环海滨举行,为香港首个开放公众入场的大型成人娱乐展,内有猛男劲舞表演、日本AV女优见面会等活动,吸引多达1.3万人入场浏览。其中嘉年华一度邀请性小众权益关注团体Good Moaning创办人“族长”(网名),以嘉宾身份主持有关女性情欲等性议题的座谈会,惟她在记者会追问主办单位会否邀请其他性工作者、爱滋病患者及同性恋者关注组织参与活动后,有关座谈会遭无故取消。
“族长”接受《香港01》电话访问时透露,主办单位在游说她担任嘉宾期间,曾承诺向本港性小众相关团体提供慈善门票,但到嘉年华举办前夕却一改口风,表明不会邀请任何有“负面形象”的团体入场。她怀疑自己亦因此受到牵连,“职员明确说,因为想活动形象正面一点,故不想与此类团体扯上关系,以免影响活动顺利进行。”她促请主办单位尽快交代事件。
律师:拒绝参展属歧视 惟港无法例追究
性小众又称LGBTI群体,是女同性恋者(Lesbian)、男同性恋者(Gay)、双性恋者(Bisexual)、跨性别人士(Transgender)以及双性人(Intersexual)的合并简称,也可广泛代表所有非主流性倾向、性别认同及性身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英国等先进国家近年陆续修订法例,将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均纳入法定受保障特征之列,以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免受歧视。
目前本港的反歧视法例,亦明文保障所有人免受基于性别、怀孕、婚姻状况、残疾、家庭岗位和种族的歧视。然而现有法例并未包括对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及跨性别身份的歧视行为,包括敌对态度、言语侮辱、肢体暴力、服务提供上的差别待遇等,导致性小众个人及团体经常遭受不公平对待。
身为人权律师的香港人权监察副主席庄耀洸分析,嘉年华主办单位以性小众带有负面形象为由,拒绝邀请有关团体入场及取消相关活动,属带有贬意的差别对待,若在欧美等已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的地区,主办单位或需就有关歧视行为,承担民事起诉、罚款等法律责任,“但按香港情况看来,尽管上述做法确实具歧视成分,碍于本港未有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性小众亦无法就此沿正式法律途径申诉。”
性小众申诉无门 受苦多不求助
港府曾于2015年访问近220名居港同性恋者、双性恋者及跨性别人士,过半受访者指曾在雇佣、教育、服务提供等层面遭受歧视,包括无理解雇或停学、禁止进出特定场所、拒绝租用房屋,甚至言语及肢体性骚扰。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曾遭受歧视的受访者均没有向外求助,主要原因是现行法例阻吓力不足、不知道哪个政府部门或机构能够提供协助等。
尽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早于2005年成立性别认同及性倾向小组,处理有关涉嫌性倾向歧视的差别服务投诉,惟翻查立法会文件,该小组于2015/16行政年度仅处理三宗投诉个案,全数个案亦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跟进,反映当局申诉机制成效有限。
投身性小众权益运动多年的彩虹行动发言人陈诺尔(又名Tommy仔),忆述在2008年协助筹办首届“香港同志大游行”期间,同样遭巴士公司以维护形象为由,拒绝租赁开篷巴士作宣传用途。他事后多次去信政制及内地事务局投诉,然而该局回复称,未有充分资料证明巴士公司基于性倾向歧视而拒绝租车,仅强调已向巴士公司清楚解释不同性倾向、性别认同及跨性别人士应享有平等机会。这令他深感气愤:“连政府都不在乎,那又有什么保障我们的权益?”
性倾向歧视立法拖延廿载 非立法措施成效不彰
同性性行为多年前在本港属刑事罪行,直至立法局(立法会前身)1991年通过将成年男性肛交非刑事化,以及时任立法局议员胡红玉、刘千石先后于1994和1997年动议私人条例草案,要求将性倾向纳入歧视法例保障范团,才引发社会有关维护性小众权益的讨论。然而港英政府引述民意调查结果,指高达85%港人反对为性倾向歧视立法,导致草案不获通过。
2006年,特区政府再度进行有关性倾向歧视立法的民调,发现仅有35%港人反对立法,反映社会接受程度已大幅提高,惟时任民政事务局局长何志平仍形容相关议题极具争议,并只会在“当社会各界在此事上已有共识的时候”才考虑立法。
前立法会议员何秀兰亦曾于2012年动议,要求就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展开公众咨询,但议案因无法通过分组点票而被否决。
港府廿年来坚持以公民教育、宣传等非立法措施,消除社会对性小众的偏见和歧视,例如推广《消除性倾向歧视雇佣实务守则》、成立消除歧视性小众咨询小组等,然而相关指引及建议缺乏法定约束力,形同虚设。事实上联合国过去亦多次点名批评港府未有为性倾向歧视立法,导致性小众不受法律平等保护,无从履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所有人应享有同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规定。
学者:立法是港府必要义务
平等机会委员会在2016年一份有关立法禁止性倾向、性别认同及双性人身份歧视的研究中提到,鉴于性小众的性别表达与传统男女二元模式不符,他们遭受歧视的经历范畴远较一般人广阔及严重,“它(歧视)的出现无分场合、受害人无分人生阶段、加害者亦无分身份背景”,直接使性小众失去教育、服务和就业的平等机会。
理工大学社会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钟剑华亦认同,立法保障性小众免受歧视,是港府维护基本人权、履行国际法律责任的必要义务;再者本港已具成熟反歧视法律基础,对行为或言论是否构成歧视、骚扰及煽动仇恨早有清晰定义,不存在损害言论自由或“逆向歧视”问题,他表示无论是将保障性小众的条款加入现存歧视条例,抑或参照既有反歧视法例框架重新立法,均是可行做法。
立法会政制事务委员会委员张超雄补充,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不是要将性小众变成特权阶级,而是明文保障普遍身为异性恋者的大众,同样有免受性取向而遭受歧视的权利。他敦促港府顺应民意,尽快就立法展开公众咨询,“要取得完全共识才可立法,只是‘卸膊’之辞……消除歧视不只是政制责任,更是一个政府应负的人道及伦理责任,值得当局深思。”
香港为传统华人社会,不难理解性小众议题颇受争议,但本港一向自诩为国际都市,在推动性小众权益上着实步履缓慢。谈论立法禁止性倾向歧视不是新鲜事,但确保所有人均受法律平等保障,却是港府应有责任,而非在社会出现争议性事件、边缘群体难忍歧视压力轻生等悲剧发生时,才惊觉为时已晚。
上文节录自第107期《香港01》周报《社会风气变 支持禁性倾向歧视 港府勿让性小众沦“二等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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