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解读.跨性别.上】小众与我无关?如何平衡大多数人利益?
有人会问:“香港社会现存那么多问题,为何要现时讨论跨性别人士的问题,甚至给予他们权益?毕竟他们只属社会的极少数。”
无疑,除非亲友是跨性别人士,否则大多数人日常都不会接触到他们。又因为种种标签与目光,他们大多选择隐身在社会的角落。但2013年变性人W就为了争取婚姻权利告上终审法院,最后胜诉之后,无论是政府或社会大众,都无法对这批小众的处境视而不见。
政府随后于2014年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跨性别人士的课题进行研究。近日,该小组就公开让公众可在10月31日前向政府提交意见。公众的意见及政府的立场,透视出社会对跨性别人士甚至性小众的取态。但当涉及到实际的公民权益,以及各类相关的法律问题时,我们应如何思考以及讨论这个课题?
W案:港府讨论跨性别人士议题的开始
2013年《W诉婚姻登记官》一案,当时变性人W经过多番起诉之后,终在终审法院得到法官支持,以4比1取得法律资格,让已完成变性手术的W可享女性的法律地位,成功与男性伴侣结婚。W一案后,政府根据该终审法院的命令,接受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人,会被承认是手术后的性别,并有权与异性结婚。
跨性别人士是什么?跨性别人士属于性别小众(gender minority),而不是性小众(sexual minority)。性小众是指在性取向上,非异性恋人士。跨性别人士即是指个人的性别身份认知与原生性别不同。
以W来说,即一个先天为男性的人,心理认同自己是一个女性,并且在社交以及行为上都以女性的自觉来生存。跨性别人士并不一定是异性恋:有些人由男变女后,不会与男性恋爱,反而选择女性伴侣。反之亦然。而这表示他既是跨性别人士,又是位同性恋者。
香港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作为基础,而案例在普通法中相当重要,因此W案的判决使得政府正式重视跨性别人士的权益。为此,政府于2014年成立以律政司司长为首的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就跨性别人士的权利、定义、所需的法例、以及相关行政措施进行研究。
W一案并未让跨性别人士的议题就此告一段落,反而是一个开始。
不单有关性别,更关于香港整体的共融
有人会问,跨性别人士的人数只占社会极少数,又与大众有何关连?社会又有相当多议题需要处理,为何要用公帑去帮助跨性别人士?而且香港对性别承认问题上仍未取得共识,为何不待社会对此议题有更深了解,以及达至一定程度的共识时,才进行咨询与修法?为此推论下去,香港需要性别承认条例吗?
无可否认,跨性别人士在世界不同的国家与城市都属于小众。在香港,虽没有官方数据,可是跨性别资源中心主席梁咏恩估算于2014年,香港大约有200至300个跨性别人士,其中约100人在香港完成性别重置手术。
在700万人当中,100人确是少数。若以“以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为依归”的思维,跨性别人士这议题的影响,确实不如土地、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甚至是文化艺术发展等问题来得切身。可是,另一种想法则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基本自由权;而其所享有的基本自由权,与其他每个人所享有的同类自由权相同”,当年W案判词中,其中一句就是:“大多数人的共识亦不应凌驾小众的权利”。
当时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法庭多数意见认为,生儿育女作为婚姻的重要成分已大为减低,《婚姻条例》亦不应只考虑某人出生时的生理特征,需顾及医学的进步和社会文化的变化;而且大多数人的共识亦不应凌驾小众的权利,故裁定有关条文违宪”。
若大多数人达成保障小众的权利的共识,固然理想。可是,因为利益与价值观的影响,大多数人达至的共识未必能保障小众的权利。这时候政府就应该带动公众讨论,然后决定是以多数人的利益,抑或是保障小众的权利为大原则。
“你想要一个死去的男孩抑或快乐的女孩?”
国家地理杂志曾访问一对父母,儿子在四岁时几乎完全停止说话,开始咬自己的男性衣物,并说想割掉自己的阴茎。当时那对父母如一般父母一样难以接受,但医生的一个问题让他们转换了思考方式:“你想要一个死去的男孩抑或快乐的女孩?”这个问题,不单适合诘问家长,同样适合诘问政府,以及整个社会。
隐形在社会的跨性别人士,因为各种标签而备受歧视,难以融入主流,更有数据显示许多跨性别人士遭到欺凌,甚至性侵。因此,跨性别人士患上抑郁症等精神疾病,甚至自杀的比例远超其他人。今年7月初,一名原生性别为男、性别认同为女的跨性别人士就从大围港铁站堕桥轻生。而立法对于跨性别人士而言,就是让他们可以获得被承认的资格与权利,从而获得保障,如婚姻权。
有些报告指出香港有很大比例的跨性别人士在教育、雇佣 、服务提供、物业处理和管理以至政府职能等范畴,遭遇过歧视的问题 。
2016年 1月《 有 关 立 法 禁 止 性 倾 向 、 性 别 认 同 及 双 性 人 身 份 歧视的研 究报告 》导致他们难以获聘或持续工作,也难以租 住居所、使用银行服务或其他基本服务,甚至令他们在使用他们认为适合其性别的厕所设施时有着被检控的风险,以及有可能在住院或被拘留期间被安置在不适合其性别认同的处所。
是“如何”与“怎做”的问题
若站在平等与人道的立场来看,确立性别承认条例无可厚非。可是,当这个议题遇上复杂的社会状况,许多细节就不只是“赞成”与“反对”那么简单,而是“如何”与“怎样做”的问题。因为涉及有关社会资源、伦理、社会上不同持份者等方面的矛盾,同时因为跨性别人士不一定就是变性人,因此“何种程度才可被承认是另一种性别”亦是讨论的焦点。
依照W案的判决,跨性别人士必须已经接受整项性别重置手术,才可被承认为另一个性别。而完成整项性别重置手术的其中一项好处,是因为在进行性别重置手术前需要进行许多步骤,例如心理评估、贺尔蒙注射、经历数年“实际生活体验”阶段,不少性别不安的人在这些阶段发现原来并非真的想变成另一种性别。这样可以确保性别承认条例,不会有人因为想从中得到利益如丁权而被滥用。
可是,现时其中一个争拗点,就是并非所有变性人士都能进行整项性别重置手术,尤以女变男的变性人士为甚。大部分跨性别人士都只会进行部份切除手术,如切除胸部即告完成(虽然他们仍需继续接受贺尔蒙注射)。若以W案的判词来说,只完成部份手术并不能被承认为另一个性别。
有些国家如英国、纽约、冰岛、德国、西班牙,就采用“无须接受手术但需较多证据的模式”。无须接受手术但需较多证据的模式规定申请人须提供医学证据,例如性别不安或易性症的诊断证明,实际生活体验的证明等,但不用做手术。有些国家阿根廷、丹麦、马耳他、爱尔兰,则采用更“激进”的模式:“自我声明模式”。“自我声明模式”是准许申请人提交自我声明,不设任何医疗干预或个人身分的限制,也不涉任何复杂的程序。
可是这种模式适用于香港吗?采用不同的模式,都会带来不同的社会代价,亦会引来各种不同的问题,如婚姻、子女、社会资源分布。为此,性别承认放诸于香港可以怎样讨论?下篇就将会以未切阳具就可进入女厕的问题、设立“X性”或“第三性”是否可行、怎处理已婚并有小朋友的夫妻其中一方变性、跨性别夫妻生育问题进行讨论:
【01解读.跨性别.下】支持性别承认与否,先了解敏感问题